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了《同業拆借管理辦法》,自2007年8月6日起實施,這是十年來最重要的同業拆借政策調整。《辦法》規定,16類金融機構可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其中,信託公司、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等六類非銀行金融機構是首次納入同業拆借市場申請人範圍。
據悉,同業拆借是指經央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絡進行的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據了解,與以往管理政策相比,本次調整簡化了期限管理的檔次,適當延長了部分金融機構的最長拆借期限。同時,本次調整還放寬了絕大多數金融機構的限額核定標準。調整後同業拆借限額核定分為五個檔次:中資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政策性銀行為主要負債的8%,外資銀行為實收資本(或人民幣營運資金)的2倍,財務公司、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為實收資本的100%,證券公司為凈資本的80%,信託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為凈資産的20%。(記者田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