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8月8日電(記者季明、俞麗虹)在中央紀委規定的一個月自查自糾期限內,上海市共有14名黨員幹部主動向黨組織申報或説明情況,其中有1人已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5月30日,中央紀委印發《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要求凡有規定所列禁止行為的,應認真對照檢查,按幹部管理權限及時向黨組織報告情況並堅決立即糾正,規定發佈後三十日內主動説清問題的可考慮從寬處理。
中共上海市紀委副書記程志強介紹説,此後一個月內,上海全市各級紀檢組織一共接受10730人次的諮詢,各級紀檢組織對595名黨員幹部進行談話提醒,其中局級幹部8名;對48名黨員幹部進行函詢,其中局級幹部16名。
到6月30日中央紀委規定的工作期限時,上海全市有14名黨員幹部主動向黨組織申報或者説明情況。經過甄別,有7人提出的情況不屬於中央紀委文件規定的內容,屬於中央紀委文件規定內容的有6人,屬於其他問題的1人。在屬於中央紀委文件規定內容向組織報告的6人中,有3個人經過核查,被認定報告屬實或存在違規行為,鋻於主動報告和前期已經處理,上海市紀委不做進一步的處理;另有2人將做進一步了解;還有1人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但鋻於其規定期限內能夠找組織談清情況,司法部門在量刑時會考慮這個情節。
程志強説,6月30日後這項工作並沒有停止,只是工作形式發生了轉變,主要著重于對近年來反映領導幹部的信訪舉報件和掌握的各種線索進行分析摸排,對發現的線索進行函詢、調查了解。上海市紀委已發出函詢15封、誡勉談話2人、信訪談話2人、了解談話3人,目前發出的函信已全部取得回復。
程志強説,按照中央紀委的規定,對過了自查自糾期限、有問題拒不報告和糾正、特別是違反規定頂風違紀的黨員幹部,將按照中央紀委和上海市紀委的有關規定,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