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渠道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條件
——建設部新聞發言人就《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答新華社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8月14日電 2007年8月13日,新華社受權發佈《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建設部新聞發言人就《意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記者:請談一談《意見》出臺的背景?
新聞發言人:住房問題是重要的民生問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解決群眾的住房問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不斷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城市絕大多數居民的住房條件得到了較大改善。但隨著住房社會化、商品化程度的提高,我國住房市場在快速發展中,也出現了一些矛盾和問題,特別是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設相對滯後,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不夠完善,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還比較困難,總體看現行的政策措施還不夠有力,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沒能得到有效解決。
今年政府工作報告強調,要加大財稅等政策支持力度,幫助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為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明確有關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有關部門在充分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並經國務院討論決定,下發了這個《意見》。
記者: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的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是什麼?
新聞發言人: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要求,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
《意見》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為對象,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同時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戶區、舊住宅區改造力度,力爭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農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
根據我國實際情況,《意見》提出了以下基本原則:一是立足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的特點,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合理確定住房保障的標準;二是要堅持統籌規劃,有計劃、有步驟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三是政府作為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體,要發揮主導作用,同時引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四是要堅持在國家統一政策的基礎上,各地區結合實際情況,因地制宜;五是明確責任主體,要求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
記者:《意見》明確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範圍要擴大到低收入家庭,對此是怎麼考慮的?
新聞發言人:目前,我國廉租住房保障範圍主要是住房困難的低保家庭,其他多數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由於沒享受這一政策,這部分群體既無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也不能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困難很大。
為使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得到基本的住房保障,分享改革和發展的成果,《意見》提出,“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範圍要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東部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區,要在2008年年底之前達到這項要求。其中,2007年年底前,設區城市要對符合規定住房困難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保家庭實現應保盡保;2008年年底前,所有縣城要實現應保盡保。
另外,去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已要求各地區要把經濟適用住房真正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這次發佈的《意見》,在擴大廉租住房保障範圍的同時,再次明確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這樣,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或購買住房的需求,在廉租住房制度和經濟適用住房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內,可以得到基本解決。由於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調整而不再符合其條件的當地居民改善住房困難需求,可通過政府調控的兩限(限套型、限房價)商品住房及市場提供的普通商品住房等來滿足。這也是住房制度改革深化和發展的客觀要求。
記者:《意見》對廉租住房保障標準、方式做了哪些調整完善?
新聞發言人:關於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根據統一政策、因地制宜的原則,具體標準由各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確定。其中,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難認定標準,依據民政部、建設部等部門制定的有關原則,由各城市人民政府按當地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確定;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積標準,考慮當地平均住房水平及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統籌研究確定。
關於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制度主要有兩種方式:第一是對在市場承租住房的家庭發放租賃補貼;第二是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即實物配租。目前,各地對低保家庭,按照缺房面積基本給予全額租賃補貼。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範圍擴大後,對低保家庭保留現行規定;對其他低收入家庭,要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以及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租賃補貼標準,以此計算補貼額,多租不多補、少租不少補。
記者:此前一些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反映,拿著有限的補貼在市場上很難租到合適的房子。擴大覆蓋面後,廉租住房房源不足的矛盾可能會更加突出。對此有何針對性措施?
新聞發言人:目前,由於住房結構調整還沒有完全到位、原有公有住房大部分已經房改出售等原因,適合租賃補貼家庭租賃的小戶型住房供應總體短缺,部分城市嚴重供不應求。如北京市一居室住房供求比為1:4。低收入家庭即使領取租賃補貼,也可能租不到合適的住房或者要付出更高的市場租金。對此,《意見》提出,要努力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採取政府新建、收購、改建以及社會捐贈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小戶型租賃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較高的地方,要加大建設力度。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建,建成後按規定由政府收回或回購。同時,也可以選擇適當的區位集中建設,搞好物業管理服務,方便廉租住房對象的工作和生活。此外,《意見》還要求積極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鼓勵建設中小戶型住房出租。
記者:按照新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政策框架,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怎樣保障廉租住房資金的來源,特別是財力薄弱的中西部地區?
新聞發言人:為了保證廉租住房制度的實施,《意見》提出,地方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凈收入要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各地還可根據實際進一步適當提高。
中西部地區土地出讓凈收益和公積金增值收益凈收入少,財力薄弱。為保證國務院重大決策能夠落實,《意見》提出由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給予支持,這也是國外公共住房政策的普遍做法。
記者:當前,部分地區仍存在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和上市交易管理不到位、戶型面積偏大、供應不足等問題。請問針對這些問題,《意見》提出了哪些針對性的措施?
新聞發言人:1998年以來,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不斷發展完善。國辦發[2006]37號文要求經濟適用住房真正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為解決部分地區供應對象和上市交易管理不到位,戶型面積偏大,部分地區供應不足等問題,同時重申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産權的有關規定,《意見》作出了針對性很強的規定:一是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限定為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二是將建設標準控制在套型建築面積60平方米左右;三是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確需轉讓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回購。購房滿5年以後轉讓時,要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差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政府優先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具體建設規模,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房價漲幅高的地區要增加供應。
記者:當前社會對集資合作建房議論較多,《意見》對此提出了哪些規範性要求?
新聞發言人:《意見》明確要求,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産權關係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適用範圍僅限于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且只能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記者:《意見》中專門提到要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特別是農民工居住條件,有什麼具體可行的措施?
新聞發言人:《意見》規定:一是加快集中成片棚戶區改造。對這些住宅設施和基礎設施不完備的地區,城市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改造計劃,堅持妥善解決居民住房困難、改善居住環境和居民合理負擔相結合的原則。
二是積極推進舊住宅區綜合整治。要按照政府組織、居民參與的原則,進行房屋維修養護、配套設施完善、環境整治和建築節能改造,力戒大拆大建,保護歷史文化街區。
三是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在進一步強調用工單位責任的基礎上,強調城中村改造時要考慮農民工的居住需要,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有條件的地方,可比照經濟適用住房優惠政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建設適應農民工支付能力的出租住房。
記者:《意見》強調將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納入政府公共服務職能。具體指哪些工作?
新聞發言人: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是各級人民政府重要職責。
一是要落實經濟政策和用地政策。對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等建設,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土地,並在土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優先安排,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
二是要求加強規劃設計管理,確保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以及舊住宅區整治中的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在較小的戶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
三是健全工作機制。各地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檔案,制定工作目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落實資金和用地;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管理工作機構和具體實施機構;要抓緊規範廉租住房保障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管理,建立健全申請、審核和公示辦法,嚴格做好申請人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的調查審核,健全退出機制。
記者:無論是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還是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都面臨著政策能否落到實處的問題。今後將通過哪些手段督促各級政府切實履行這項職責?
新聞發言人:《意見》明確提出,省級人民政府要對這項工作負總責,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有關工作情況,納入對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績考核之中。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責任。城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級人大報告工作完成情況。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快制定有關的資金、土地、稅收、金融等配套政策。
今年年底前,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首府)城市要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建設部備案,其他城市報省(區、市)建設廳備案。建設部還將會同監察部等有關部門對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地區,要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追究有關領導責任。對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要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記者:對當前的房地産市場宏觀調控工作,《意見》提出了什麼要求?
新聞發言人:《意見》明確要求,要嚴格落實已有的宏觀調控政策措施,加強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應,重點發展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落實“城市新審批、新開工的住房建設,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所佔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的年度供應量不得低於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70%”的規定,切實增加住房有效供應。各地要強化市場監管,進一步整頓和規範房地産市場秩序,維護群眾合法權益。要加強房價監管和調控,抑制部分地區房價過快上漲的勢頭,促進房地産市場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