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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促企業成技術創新主體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26日   來源:新華社

    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著力促進企業成為技術創新主體

    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記者 孫聞)26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作出系列規定,促進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

    科技部部長萬鋼26日就修訂草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作説明時指出,促進科技進步,必須強化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地位。為此,草案規定:國家加大財政性資金投入,並制定産業、稅收、金融、政府採購等政策,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推動全社會研發經費持續穩定增長。

    草案明確了對企業加大科技投入實行優惠政策。草案規定:從事高新技術産品研發、生産的企業,投資于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可以享受稅收優惠。草案同時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可以稅前列支並加計扣除,企業研發設備可以加速折舊。

    為了促進企業科技進步,除規定人才、科技儀器設備、信息等方面的保障制度外,草案還為企業獲得資金建立了若干制度,為企業技術創新獲得資金提供了制度保障。草案規定:國務院設立基金,資助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草案同時規定:國家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基金,為企業自主創新與成果産業化貸款提供貼息、擔保;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在其業務範圍內對國家鼓勵的企業自主創新項目給予重點支持;國家建立和發展促進自主創新的資本市場,支持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上市;鼓勵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對社會資金流向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創業企業予以引導。

    草案明確將創新投入等納入國有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範圍。草案規定:應當將企業的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等情況納入國有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範圍。為了進一步促進企業科技進步,草案還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制定産業、財政、能源、環境保護等政策,引導、促使企業淘汰技術落後的設備、工藝,停止生産技術落後的産品。

    草案還規定:鼓勵企業設立內部研發機構;鼓勵企業同其他企業或者研發機構、高等學校聯合建立研發機構,或者以委託等方式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

    政府應優先採購買自主創新産品

    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記者 孫聞)26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規定,政府採購應優先購買境內自主創新産品,引進技術、裝備應制定再創新方案。

    草案規定:對境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主創新的産品、服務或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産品、服務,在性能、技術等指標相同或者相近的條件下,政府採購應當優先購買;首次投放市場的,政府採購應當率先購買。政府採購的産品尚待研究開發的,採購人應當運用招標方式確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或者高等學校進行研究開發,並予以訂購。

    科技進步不排除引進技術、裝備,關鍵是對引進的技術、裝備要進行消化、吸收和再創新。據此,草案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和國有資本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應當制定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方案;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引進重大技術、裝備時,應當對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方案一併進行審查。

    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提出三大制度整合科技資源

    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記者 孫聞)26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提出了建立配置、整合科技資源的協調機制,建立整合科研機構和實驗室的制度,建立科技基礎條件資源的共享使用制度,以整合科技資源。

    草案提出建立配置、整合科技資源的協調機制。為了更有效地配置、整合科技資源,草案規定:國家建立協調機制,就國家科技基金、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設立及相互銜接,軍用與民用科技資源配置中的重大事項以及相關科技計劃的銜接等重大事項,進行協調。

    草案還提出了建立整合科研機構和實驗室的制度。草案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研發機構,應當優化配置,防止重復設置;對重復設置的研發機構應當予以整合。草案同時規定:國家根據經濟建設、社會進步和國家安全的需要,遵循統籌規劃、優化配置的原則,整合和設置國家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大科學基礎設施等國家科技研究基地。

    為了促進科技基礎條件資源的共享使用,草案規定:國務院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建立科學技術研究基地和科學技術文獻等科學技術資源的信息系統,在依法保密的前提下,及時向社會公佈科學技術資源的分佈、運用情況。科學技術資源的管理單位應當向社會公佈所管理的科學技術資源的共享使用制度以及使用情況,並根據使用制度安排使用。同時,從有利於科技資源的使用出發,草案還規定了管理單位與使用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建立學術誠信檔案 不得弄虛作假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記者孫聞)26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明確規定建立科技人員學術誠信檔案,要求科技人員恪守職業道德,不得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

    草案規定:科技基金項目、科技計劃項目的管理機構應當對參與項目的科技人員建立學術誠信檔案,作為對科技人員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稱和審批科學技術人員申請科技研究開發項目等的依據。

    草案同時規定: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弘揚科學精神,遵守學術規範,恪守職業道德,提高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能力;不得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不得參加、支持迷信活動和偽科學活動。

    草案還規定: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對所從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後果進行評估;發現對國家安全、經濟、社會或者生態有不利影響的,應當中止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並向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注意解決回國科技人員的特殊困難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記者孫聞)26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就解決回國科技人員的特殊困難作出了明確規定。

    草案規定:在國外工作的傑出科技人員回國從事科技研究開發工作,不受戶籍限制;到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科技研發機構、高等學校從事研發工作,不受用人單位編制和工資總額的限制。

    科技部部長萬鋼26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就草案作説明時指出,科研院所是科技人員發揮作用的重要平臺。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的研發自主性、積極性、創造性,必須建立現代科研院所制度。

    草案規定:政府舉辦的研發機構應當實行院長或者所長負責制、科技委員會諮詢制和職工代表大會監督制等制度,並依法吸收外部專家參與管理、接受社會監督;院長或者所長的聘用應當引入競爭機制。

    萬鋼介紹,為保障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草案規定:科技人員享有開展學術爭鳴、競聘崗位和獲得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稱、獲得工資和福利、接受繼續教育、依法創辦和加入科技社會團體的權利,並規定所在單位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科技等主管部門應當保障其權利。

    建立學術誠信檔案 不得弄虛作假

    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記者孫聞)26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明確規定建立科技人員學術誠信檔案,要求科技人員恪守職業道德,不得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

    草案規定:科技基金項目、科技計劃項目的管理機構應當對參與項目的科技人員建立學術誠信檔案,作為對科技人員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稱和審批科學技術人員申請科技研究開發項目等的依據。

    草案同時規定: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弘揚科學精神,遵守學術規範,恪守職業道德,提高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能力;不得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不得參加、支持迷信活動和偽科學活動。

    草案還規定: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對所從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後果進行評估;發現對國家安全、經濟、社會或者生態有不利影響的,應當中止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並向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注意解決回國科技人員的特殊困難

    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記者 孫聞)26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就解決回國科技人員的特殊困難作出了明確規定。

    草案規定:在國外工作的傑出科技人員回國從事科技研究開發工作,不受戶籍限制;到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科技研發機構、高等學校從事研發工作,不受用人單位編制和工資總額的限制。

    科技部部長萬鋼26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就草案作説明時指出,科研院所是科技人員發揮作用的重要平臺。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的研發自主性、積極性、創造性,必須建立現代科研院所制度。

    草案規定:政府舉辦的研發機構應當實行院長或者所長負責制、科技委員會諮詢制和職工代表大會監督制等制度,並依法吸收外部專家參與管理、接受社會監督;院長或者所長的聘用應當引入競爭機制。

    萬鋼介紹,為保障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草案規定:科技人員享有開展學術爭鳴、競聘崗位和獲得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稱、獲得工資和福利、接受繼續教育、依法創辦和加入科技社會團體的權利,並規定所在單位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科技等主管部門應當保障其權利。

    財政性科技項目創造的知識産權可授予承擔者

    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記者孫聞)26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規定了將財政性科技項目創造的不涉及國防和其他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知識産權授予承擔者的制度。

    草案規定:政府科技基金項目或者科技計劃項目所創造的知識産權,涉及國防和其他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由國家擁有;其他的,授予項目承擔者,由項目承擔者依法運用。單位和完成該項目的科技人員因運用該知識産權産生的利益關係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或者由雙方約定。

    科技部部長萬鋼26日就修訂草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作説明時指出,這一規定是“為激勵財政性科技基金項目、科技計劃項目承擔者自主創新的積極性”。

    草案同時規定:為了國家利益或者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運用該知識産權;項目承擔者在一定期限內不運用該知識産權的,國家保留擁有該知識産權的權利。

    萬鋼表示,自主創新需要寬鬆的學術環境,使科技人員敢於大膽探索。為此,草案規定:對於探索性強、失敗風險高的科研項目,原始記錄證明承擔項目的科技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不影響該項目結題。

    萬鋼:四大原因催生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

    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記者孫聞)科技部部長萬鋼26日就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作説明時指出,企業尚未真正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等四大原因,促成了修訂草案的出臺。

    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26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萬鋼説,1993年10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對促進我國科技進步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我國科技進步工作一些尚未解決的問題進一步凸顯出來,同時又出現一些新問題,主要是:企業科技投入積極性不高,企業尚未真正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財政性科技投入需要進一步增加,科技資源未能有效整合,科技投入特別是財政性科技投入的效益有待進一步提高;科技人員的自主性、積極性、創造性有待進一步發揮;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産力不夠,産學研結合不夠緊密。

    萬鋼説,為了從制度上解決科技進步中存在的問題,從法律上進一步明確我國科技發展戰略和政策,有必要對科技進步法予以修訂。

    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我國科技發展戰略和基本方針、政策,把我國科技進步工作長期以來積累的成功經驗,尤其是2006年全國科技大會以來國家出臺的需要長期穩定的促進科技進步的一系列政策,上升為法律;同時借鑒國外的成功做法,為我所用。

    草案堅持體制、機制和制度創新,明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科技進步中的責任,建立責任明確、運轉協調的科技體制;通過制度確立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企業與研發機構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建立和完善整合科技資源制度。

    草案明確發揮科技人員的自主性、積極性、創造性,鼓勵科技人員自由探索。

    法制辦就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

    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經報請國務院領導同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稱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後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關注立法:科技部抓緊完善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

    新華社北京1月28日電(記者鄒聲文)為給實施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大戰略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我國將對科技進步法進行修改。目前,科技部正在抓緊充實完善科技進步法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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