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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水污染防治法草案:五大原因"呼喚"修訂草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26日   來源:新華社

    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審議

    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記者 顧瑞珍、呂諾)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26日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內容涉及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等方面。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水污染防治工作,“十一五” 規劃也將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列為約束性指標。各地區、各部門積極採取措施貫徹中央部署,加大了水污染防治力度,取得一定成效。但總體上看,與國家規劃要求還有很大差距。

    據了解,現行水污染防治法確立的水污染防治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排污收費、重點水體總量控制、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限期治理等基本制度,對防治水污染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與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相比,有些制度還需要進一步修改、補充和完善。如地方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責任比較原則,需要進一步具體和細化;水環境監測網絡不完善,水環境狀況信息發佈不統一,需要進一步整合和規範;飲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不夠具體,需要進一步補充和細化;排污許可制度、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的實施僅限于重點水體,需要全面推行等。

    “水污染問題已經成為制約經濟發展、危害群眾健康、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水環境研究所所長鄭丙輝認為,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有針對性地增加了水污染控制措施,這對於扭轉水污染加劇的趨勢,以法律的手段推進“十一五”規劃污染減排目標的實現,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有很重要的意義。

    本次提請審議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共8章88條,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五大原因"呼喚"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

    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記者 顧瑞珍、呂諾)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對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進行了首次審議,草案結合我國水污染防治工作面臨的新形勢,對已實施11年的水污染防治法進行了大量修改,環保總局局長周生賢認為,五大原因“呼喚”對我國水污染防治法進行修訂。

    周生賢是當日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作水污染防治法草案説明時作如上表述的。

    據了解,水污染防治法自1996年修正施行以來,對控制和減輕水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和人民生命健康,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和經濟規模的不斷擴大,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沒有得到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面臨著舊賬未清完、又欠新賬的局面。

    周生賢介紹説,這五大原因主要是:

    ——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居高不下,水體污染相當嚴重。據環保總局監測,2005年全國七大水系的411個地表水監測斷面中有27%的斷面為劣Ⅴ類水質,全國約二分之一的城市市區地下水污染嚴重,一些地區甚至出現“有河皆幹、有水皆污”的現象。

    ——部分流域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程度過高,加劇了水污染的惡化趨勢。根據最新《水資源調查評價結果》,淮河開發利用率為53%,遼河開發利用率為66%、海河開發利用率為100%,導致這些河流枯水期基本沒有生態流量,大大降低了流域水體的自凈能力。

    ——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存在極大隱患。據環保總局最新調查數據,全國113個重點環保城市的222個飲用水地表水源的平均水質達標率僅為72%,不少地區的水源地呈縮減趨勢,有的城市沒有備用水源,3億多農村人口的飲用水存在安全問題。

    ——水污染事故頻繁發生。據環保總局統計,2005年全國共發生環境污染事故1406起,其中水污染事故693起,佔全部環境污染事故總量的49.2%。

    ——守法成本較高,違法成本較低。水污染防治工作發展的新形勢,需要進一步完善現有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

    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進一步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制度

    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記者 顧瑞珍、崔靜)為了確保城鄉居民的飲用水安全,26日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進一步完善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制度。

    環保總局局長周生賢當日在作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的説明時表示,在進一步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制度,修訂草案做了四方面的修改:

    一是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級管理制度。修訂草案規定,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並將其劃分為一級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准保護區。

    二是明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機關和爭議解決機制。修訂草案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協商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同時,對其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也作了規定。

    三是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實行嚴格管理。修訂草案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建設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建設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要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四是在飲用水准保護區內實行積極的保護措施。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地的實際需要,在准保護區內採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確保飲用水安全。

    “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專門作了相關規定,這是一個很大進步。”中國環境科學院水環境研究所所長鄭丙輝介紹説,1989年國家環境保護局、水利部、建設部、衛生部、地質礦産部等五部門聯合發佈了《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2000年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對飲用水源保護管理規定相對有了一個提高,現在真正上升到法律的層面,對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將産生積極作用。

    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提出建立水環境信息統一發佈制度

    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記者 呂諾、崔靜)26日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提出,完善水環境監測網絡,建立水環境信息統一發佈制度。

    為了規範水環境質量監測活動,修訂草案規定,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監測規範,統一發佈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全面推行排污許可制度

    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記者 顧瑞珍、呂諾)26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全面推行排污許可制度,進一步規範排污行為。

    排污許可制度是落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加強污染物排放監管的重要手段。

    環保總局局長周生賢當日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作草案説明時表示,為了全面推行排污許可制度,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主要做了兩方面修改:

    一是全面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修訂草案規定,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含重金屬、放射性物質、病原體等有毒有害物質的其他廢水和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都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或者不按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

    二是進一步規範排污口設置,對重點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加強監測。修訂草案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規定設置排污口;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同時,修訂草案還規定,建設單位在江河或者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

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政府責任

    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記者顧瑞珍、呂諾)為進一步加強水污染的源頭控制監管力度,26日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強化了政府的責任。

    以飲水安全為重點,加強水污染防治是當前環境保護工作的重中之重,但頻繁發生的水污染事件又讓老百姓憂心忡忡。

    環保總局局長周生賢當日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作草案説明時表示,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在強化政府責任上主要做了三方面的修改:

    一是明確了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嚴格控制工業污染、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二是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並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三是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並最終將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記者呂諾、顧瑞珍)26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加大了水污染違法成本,增強了對違法行為的震懾力,以解決“守法成本較高、違法成本較低”的問題。

    修訂草案規定,對未完成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地方人民政府、違反本法規定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定期予以公佈。

    修訂草案綜合運用各種行政處罰手段,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根據違法行為的不同,修訂草案規定了責令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件、責令停産停業、責令關閉等措施,同時要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修訂草案將責令限期治理、停産整頓等行政強制權賦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完善了行政措施,強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執法手段。

    為強化違法排污者的民事責任和治理責任,修訂草案規定,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受害者可以請求環境保護等部門處理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違法排污者應當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等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在強化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的基礎上,修訂草案規定,對違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進一步加強內河船舶污染防治

    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記者呂諾、崔靜)26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進一步加強了內河船舶污染防治。

    為了減少和降低內河船舶作業活動對內河水域的污染,修訂草案明確了船舶應當採取的防污措施,規定船舶應當配製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治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時,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並如實記載。

    為加強對船舶污染物、廢棄物處理單位的管理,修訂草案規定,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要備有足夠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為加強對船舶作業的污染監控,修訂草案規定,船舶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以及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的,應當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准。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活動的,應當報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准。

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進一步增強水污染應急反應能力

    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記者呂諾、顧瑞珍)26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對進一步增強水污染應急反應能力作出規定,以減少水污染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修訂草案對水污染事故實行分級管理,根據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將水污染事故分為特別重大水污染事故、重大水污染事故、較大水污染事故和一般水污染事故四級。

    修訂草案明確了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主體和內容,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包括應急機構的組成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應急人員的組織、培訓,事故應急處置措施,事故調查、報告和處理程序,事故預警、應急通信、技術保障以及應急和救助的裝備、資金、物資準備,事故後的恢復和重建措施等內容。

    為加強對水污染事故應急的組織領導,修訂草案規定,發生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時,有關縣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水污染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水污染事故時,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水污染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成立水污染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修訂草案完善了水污染事故報告制度,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按規定上報事故,通告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和單位。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向事故發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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