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澳門9月14日電(記者 王紅玉)澳門特區政府治安警察局將從2007年9月24日起對持內地證件出入境執行新措施,以便更有效地對出入境進行管理,並使持證者明確知曉獲准在澳門的逗留期限。
治安警察局發佈新聞説,內地旅客持護照入出澳門,各邊境站將在護照上加蓋印章並註明逗留期限,並免除旅客填寫入出境申報表。
持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因公通行證)者,如內附有駐澳門或赴澳門工作簽注,則維持不蓋入出境印章的措施。
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通行證)者,如內附有逗留(D)簽注及已取得相關的“逗留許可”通行證,也維持不蓋入出境印章的措施。內附有3個月多次探親(T)簽注,在首次入境時蓋入境章並註明逗留期限,于該期限內出入澳門無須再蓋入出境印章。其餘各類簽注(包括無赴澳簽注而只有赴港簽注的因公或因私通行證),均須蓋入出境印章,並註明逗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