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昌10月3日電(記者 李興文)“十一”黃金週期間,一些人不得不像往常一樣加班加點。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對在節假日加班的勞動者應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但記者採訪發現,這一規定並未真正落到實處,勞動者節假日辛辛苦苦加班卻沒有加班工資的現象屢見不鮮。
“能準時發工資就不錯了,還想什麼加班費!”
來自湖南省岳陽市的袁正光去年大學畢業後留在南昌一家經銷晾衣架的公司工作。由於十月份是住房裝修旺季,10月1日、2日,根據公司安排,他得堅守崗位。但當記者問他加班是否有加班工資時,他無奈地説,自己參加工作已經一年多了,平時就經常加班加點,但公司以當初約定每月包吃包住1400元為由,一直未發放加班工資。
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勞動監察處處長段明其介紹説,勞動監察部門發現,一些用人單位為減少支出藉故不支付加班工資,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
節假日加班需支付加班費的勞動法規對多數農民工來説只是一紙空文。2日,在南昌市紅谷灘一家建築工地,今年4月份來南昌打工的湖南平江縣農民工吳渠才告訴記者,為了趕工期,“五一”黃金周,自己就一天都沒有休息,“十一”黃金周本想請假回去看看父母,可工地不放假。在記者問及工地是否會發加班費時,吳渠才説:“工地能準時發工資就不錯了,還想什麼加班費!”
加班加點卻沒有加班費的現象並非個別。國務院研究室此前發佈的《中國農民工調研報告》顯示,76%的農民工在節假日工作未享受過加班工資。
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勞動工資處處長付任根説,就加班工資支付情況而言,國有企業、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一般都能認真落實,但是服務、建築行業的一些企業執行情況則不容樂觀。
勞動者為何大多選擇沉默?
南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察處處長戰建軍説,儘管平時監察發現,一些用人單位節假日不發放加班費的現象突出,但勞動監察部門很少接到關於用人單位不支付加班費的投訴。
那麼面對自身權益受到侵害,勞動者為何大多選擇沉默?
戰建軍説,原因之一就是勞動者在勞資關係中處於弱勢地位。在當前就業形勢嚴峻的背景下,勞動者明知用人單位不支付加班工資是違法行為,但為了保全工作不得不忍氣吞聲。袁正光的説法頗具代表性。“如果真與單位較真,很可能的結果就是加班費要回來了,工作卻丟了。”他説,現在大學生就業壓力增大,自己剛畢業找份工作挺不容易的,公司節假日不發加班費,就當沒有加班費吧。
由於有這種顧慮,很多勞動者往往是辭職不幹時才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戰建軍説,自己處理過的幾起投訴案件就是員工不想在原來的單位上班了才前來投訴的,但由於時間過去很久,勞動者又缺乏相關證明材料,勞動監察部門調查處理難度很大,勞動者權益難以得到維護。
同時,一些勞動者為了“息事寧人”而選擇沉默。段明其説,在實際工作中,有的勞動者認為節假日加班算起來也沒多少錢,“多一事還不如少一事”,因而不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戰建軍説,勞動監察還發現,在建築行業工作的農民工對勞動法規了解不夠,一些用人單位在發放加班費的問題上就以計時發放工資為由欺瞞勞動者,勞動者由於缺乏法律知識也“信以為真”。
勞動者應果斷拿起法律武器
按照勞動法規,節假日有兩個含義,即節日和假日。在7天國慶長假中,其中10月1日、2日、3日是法定節日,4日、5日、6日、7日為假日時間。
“‘節日’和‘假日’的加班費計算標準不一。”戰建軍提醒説,用人單位如果在節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工資三倍支付加班費,且不得安排調休,即使安排了補休也不能代替加班費;而在假日期間加班,不能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二倍于勞動者本人工資的加班費。
一些用人單位以計件、計時工資為由拒絕發放加班工資的現象屢見不鮮。對此,付任根説,計件、計時工資只是一種工資支付方式,按照勞動法規,用人單位也應分別按照一定基數的三倍或二倍支付節假日加班工資。
“對不按標準支付加班工資的用人單位,勞動監察部門的態度十分明確,那就是有案必查。”段明其説,如果勞動者忍氣吞聲,聽之任之,不僅損害了自己的切身利益,更助長了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在碰到用人單位不支付節假日加班工資的情況時,勞動者應果斷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熊進光説。
他説,確保用人單位按標準發放節假日加班費,維護勞動者的權益,一方面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增強法律意識,另一方面需要勞動監察部門平時加大執法檢查、宣傳的力度,在全社會逐步營造和諧的勞資關係。
勞動者如何打贏節假日加班費官司?
新華社北京10月3日電(記者 李京華)節假日裏,辛辛苦苦付出了超額勞動,卻又不能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撕破臉皮,上法院打官司,勝訴者卻鳳毛麟角。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湯蘇莉法官説:“在我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索要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平時延時)的案件比例佔到全部勞動爭議案件的近三分之一,但是勝訴的比例卻少之又少。”
勞動者如何通過法律途徑索要加班工資?記者採訪中了解到,勞動者在打官司時,往往因為知識層次、法律意識等方面的欠缺,在提交證據、仲裁時效等方面存在問題。也就是説,勞動者在法庭上要拿出自己加班的證據,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
那麼,怎樣才能拿到證據呢?湯蘇莉法官認為,勞動者可以在向單位申請加班時,複印下領導批准的有關文件,也可以對於單位財務統計的加班時間複印下來,予以保存,還可以通過與單位書面確認加班事實的行為,來達到證明自己加班事實的目的。
“勞動者在給用人單位加班時,要多留幾個心眼,將與申請加班、實際加班、支付加班工資的事實有關的證據多保留一些,這樣,今後雙方因此發生糾紛時,就不會很被動了。”湯蘇莉提醒説。
湯蘇莉在處理這類型案件時,還發現一些較常見的問題:
問題一,有很多曾在一起或正在一起的同事先後向法院起訴,要求曾任職或正在任職的同一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而這些同事分別又以其餘同事起訴的案件中證人的身份出庭,來證明其餘同事加班的事實。湯蘇莉認為,單憑同事的證人證言,不能證明主張權利一方的加班事實,需要結合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否則法院不能僅憑證人證言來認定勞動者存在加班事實。
問題二:勞動者索要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一方未到庭應訴,法院能否支持勞動者的主張?答案是否定的,雖然用人單位放棄了自己的答辯權,但是該行為的發生並不能必然得出這樣的結論,即勞動者可以不用證明自己的加班事實。因為這是兩個法律問題,不得相互混淆。
湯蘇莉給勞動者提出一個建議,即用人單位發生了拖欠工資的行為,你可以注意隨時保留一些證據,例如用人單位承諾過一段期間給付工資,你可以要求其出具書面承諾;或者通過電子郵件及其他書信的形式證明你曾經向用人單位主張過該權利;也可通過向有關行政機關主張權利,來達到仲裁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合法保護自身的權利不受侵犯。
勞動者在保留與加班有關證據的同時,還應嚴格按照解釋中規定的條款在仲裁時效內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否則自己的權利仍無法通過司法途徑得以最終的實現。
浙江勞動部門:長假期間加班費必須這樣計算
新華社杭州10月3日電(記者 岳德亮)雖然“十一”放長假,但是很多職工還在加班加點工作。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日前提醒用人單位,對加班的職工要嚴格發放足額的加班費,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0月1日至3日是法定節假日,在這3天加班,企業應按照不低於員工日工資的3倍支付加班費。10月4日至5日,進行雙休日調休的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可以給員工調至其他時間休息,調休不了的要按不低於勞動者日工資的2倍支付加班費。10月6日和7日為雙休日,安排員工加班的,要按不低於日工資2倍的標準支付加班費或為員工調休。
據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介紹,日工資收入計算方法通常是月工資收入除以月工作天數,月工資收入包括月獎金收入,月工作天數不包括雙休日,一般為每月20.92天。
浙江勞動部門提醒,如果勞動者遇到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發放加班費的情況,可撥打電話“12333”投訴。
山東淄博:法定節假日加班每天工資不低於87元
新華社濟南10月3日電(記者 董學清)在人們歡度國慶佳節的同時,還有很多人在堅持工作。可節假日的工資應該怎麼計算?山東省淄博市勞動保障部門重申,10月1日至3日法定節假日期間,淄博市所轄5區職工每天加班工資不得少於87元。
淄博市勞動保障部門的工作人員説,任何勞動者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加班都有享受加班工資的權利,長期工、合同工、臨時工等任何身份的勞動者都應在加班期間拿到加班費。
在國慶7天長假中,10月1日至3日是法定節假日。按照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加點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工資300%的標準支付加班費,並不得安排調休,即使安排了補休也不能代替加班費。
據了解,計算加班工資應當按每月平均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即加班工資計算基數除以20.92,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
淄博市勞動保障部門經測算提出,淄博市所轄5區職工每天加班工資不得少於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