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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監察部廢止《金融稽核檢查處罰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21日   來源:新華社/人民銀行網站

    新華社北京11月21日電(記者 王宇、姚均芳)記者21日從中國人民銀行獲悉,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已于15日起廢止《金融稽核檢查處罰規定》。

    央行有關人士表示,當前金融市場和金融監管體制發生了很大變化,該規定迄今為止已實施近20年,很多內容與當前金融發展形勢不相適應。此外,規定中的一些違規行為也早已由其他相關法規進行了規定。

    1989年5月,為增強執行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嚴肅性,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出臺《金融稽核檢查處罰規定》,要求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各類銀行、保險公司、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從事金融業務的部門違反金融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行為實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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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 監察部公告〔2007〕第25號

    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決定,《金融稽核檢查處罰規定》(銀發〔1989〕136號文印發)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廢止。

中國人民銀行 監察部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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