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3日電(記者孫曉勝)記者3日從北京市建設委員會獲悉,《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自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從本月1日起,北京市實行房屋出租登記制度,房屋出租人應到出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出租房屋服務站備案登記。
根據新規定,出租人辦理房屋出租登記,需要登記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姓名、證件號碼、出租房屋的基本情況及房産證或者房屋來源等內容。服務站為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供登記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
規定要求,出租人不得向無身份證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為非法生産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動嫌疑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北京市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仲介公司從事房屋租賃居間活動,應當書面告知出租人和承租人,到房屋所在地出租房屋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提供房屋租賃委託代理業務的仲介公司應和出租人一樣,在規定時間內到出租房屋服務站免費為出租人和承租人代辦房屋出租登記、變更、登出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