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處海域使用管理違法違紀行為
《海域使用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自4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3月27日電(記者李亞傑)中央紀委、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海洋局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海域使用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以下簡稱《處分規定》)已經監察部、原人事部、財政部、國家海洋局審議通過,自4月1日起施行。
《處分規定》是我國第一部關於海域使用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方面的專門規章,對於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海域使用管理,規範海域使用管理活動,提高海域使用管理水平,懲處海域使用管理違法違紀行為,保證海洋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據介紹,近年來,隨著海洋經濟的快速發展,一些地方未能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片面追求經濟利益,違法批准使用海域、非法佔用海域、侵犯海域使用權人合法權益等海域使用管理違法違紀行為時有發生,嚴重破壞了局部海域的資源、生態和環境。此外,隨著我國18億畝耕地紅線的確定和土地管理日趨嚴格,圍海、填海、向大海要地的現象日益凸顯,海域使用已經成為一個新的熱點和焦點。一些對海域使用管理負有監督和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法制意識淡薄,不能嚴格依法履行職責等現象也時有發生。針對海域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監察部、原人事部、財政部和國家海洋局依據《海域使用管理法》《行政監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聯合製定了《處分規定》。
《處分規定》共24條,對立法宗旨、適用範圍、應受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及其處分幅度以及案件移送制度等作了明確規定。
中央紀委、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海洋局要求,要結合《處分規定》的學習,系統了解有關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全面掌握其精神實質,做到舉一反三、融會貫通、正確執行。要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採取培訓講座等多種形式,深入宣傳和學習《處分規定》,提高社會各界特別是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對海域使用管理工作重要性和《處分規定》主要內容的認識。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站在國家海洋工作大局的高度,以對人民負責的態度,加強協調配合,互通情況,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切實把《處分規定》貫徹好、落實好。要增強海域使用管理意識,進一步提高依法辦事能力。要嚴格執行《處分規定》,對有海域使用管理違法違紀行為的,不論涉及到什麼人,都要嚴肅查處,決不姑息。對於海域使用管理違法違紀行為的典型案例要通過新聞媒體在全社會曝光,充分發揮《處分規定》的威懾作用,並進行深入剖析,以案説法,以案學法,以案普法,從典型案件中汲取教訓,利用身邊的事,教育身邊的人,做到“查處一案、教育一片”,促進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
任免機關、監察機關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將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新華社北京3月27日電(記者李亞傑)根據27日公佈的《海域使用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任免機關、監察機關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將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處分規定》指出,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查處海域使用管理違法違紀案件,認為應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任免機關、監察機關。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海域使用管理違法案件,認為應當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處分規定》指出,受到處分的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
《處分規定》指出,有海域使用管理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得利用職務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海域使用金
新華社北京3月27日電(記者李亞傑)根據27日公佈的《海域使用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在海域使用管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處分規定》指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將收繳的罰款、海域使用金或者其他財物據為己有的;
(二)在海域使用管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處分規定》指出,違反規定參與或者從事與海域使用有關的生産經營活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海洋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接到違法使用海域行為的舉報,不按規定處理,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對已查知的正在發生的違法使用海域行為,不及時制止或者不依法進行處理的;
(三)不履行行政執法職責,不按規定進行執法巡查和行政檢查,致使嚴重的違法行為未能發現的。
干預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等活動行為情節較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新華社北京3月27日電(記者李亞傑)根據27日公佈的《海域使用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有干預海域使用審批,干預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等活動行為的,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處分規定》指出,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干預海域使用審批的;
(二)干預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等活動的;
(三)干預海域使用金徵收或者減免的;
(四)干預海域使用論證或者評審的;
(五)干預海域使用監督檢查或者違法違紀案件查處的;
(六)有其他干預海域使用管理活動行為的。
《處分規定》指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拒不執行國家有關海域使用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
(二)制定或者實施與國家有關海域使用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規定或者措施的。
不按照海洋功能區劃批准使用海域將受到處理
新華社北京3月27日電(記者李亞傑)根據27日公佈的《海域使用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違反法定權限或者法定程序審批項目用海的,不按照海洋功能區劃批准使用海域的,將受到處理。
《處分規定》指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法定權限或者法定程序審批項目用海的;
(二)不按照海洋功能區劃批准使用海域的;
(三)對含不同用海類型的同一項目用海或者使用相同類型海域的同一項目用海化整為零、分散審批的;
(四)明知海域使用違法案件正在查處,仍頒發涉案海域的海域使用權證書的;
(五)不按照規定的權限、程序、用海項目批准減免海域使用金的;
(六)違反規定辦理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的。
《處分規定》指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法修改海洋功能區劃確定的海域功能的;
(二)違反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管理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非法阻撓、妨害海域使用權人依法使用海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