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11日電(記者羅沙、劉詩平)記者11日從中國銀監會獲悉,為幫助和支持災區重建工作,銀監會鼓勵信託公司依法開展以救濟貧困、救助受災群眾等為目的的公益信託業務,公益信託財産收益全部用於公益事業。
根據銀監會通知,信託公司開展公益信託業務,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等法律法規,訂立公益信託文件,並報銀監會和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備案。同時審慎經營,防範風險。
銀監會規定,信託公司管理的公益信託財産只能投資于流動性好、變現能力強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及中國銀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低風險金融産品。收益不得用於非公益目的,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
信託公司設立公益信託,可以通過媒體等方式公開進行推介宣傳。信託公司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公益信託財産專戶,並可以向社會公佈該專戶賬號。受託人管理費和信託監察人報酬,每年度合計不得高於公益信託財産總額的千分之八。
銀監會同時表示,信託公司設立並管理公益信託,應當接受公益信託監察人的監察。每個公益信託均應設置獨立的信託監察人,公益信託監察人與信託公司不得有任何關聯關係。信託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作出公益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産狀況報告,經信託監察人認可後,報銀監會和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備案,並予以公告。
公益信託是以促進和舉辦公益事業為目的的信託,其目的在於為社會公眾謀求利益,而不是為特定的個人謀私利。《信託法》規定,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設立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救濟貧困;救助災民;扶助殘疾人;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