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16日電(記者 陳菲)國務院法制辦16日公佈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中明確提出,流動人口實行計劃生育可在現居住地免費獲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國務院法制辦介紹,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送審稿對流動人口實行計劃生育享有的權利作出了更加細化的規定:(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有關規定,享受戶籍所在地的有關獎勵與優待;(二)在現居住地免費獲得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識以及避孕藥具;(三)在現居住地免費獲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四)在現居住地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按照現居住地規定享受休假;(五)晚婚晚育的,可按照現居住地有關規定享受晚婚假、晚育假等獎勵;(六)享受現居住地其他計劃生育優先、優惠和優待。
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規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現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應將流動人口納入現居住地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之中,負責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日常服務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