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總下發《基層工會法人資格登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迄今已有11年,但由於種種原因,截至目前僅不到1/3的基層工會取得法人資格。針對這一實際,全總就當前基層工會法人資格登記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辦法》進行了修訂並於日前正式下發,明確要求“會員在25人以上的基層工會一般都應進行法人資格登記。到2008年底,符合條件的基層工會法人登記率要達到80%,2009年實現普遍登記的要求。”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法人資格直接關係到基層工會民事主體地位的確立。自《工會法》明確了地方工會、産業工會及基層工會的社團法人屬性後,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産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備社團法人資格和工會經費集中戶可否凍結劃撥問題的批復》(法復[1997]6號),又從司法上明確了基層工會取得法人資格的程序,同年全總據此制定了《辦法》,進一步規範了基層工會法人資格登記管理工作。
11年來的實踐證明,工會法人資格登記不僅保障了基層工會在民事活動中的主體地位,而且直接關係到工會獨立賬戶的設立和工會資産的保全,對維護職工和基層工會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遺憾的是,基層工會法人資格登記比例總體上仍然偏低,截至2007年底,全國取得工會法人資格的基層工會為473011個,僅佔基層工會數的31.36%,其中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基層工會231243個,僅為基層工會法人的48.9%。同時,各地進展很不平衡,2007年度基層工會法人資格登記率最高的江西省達到89.46%,而最低的省份僅為5.45%。
對此,全總法律工作部在進行深入調研後認為,造成基層工會法人資格登記管理工作嚴重滯後於工會組建工作步伐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即多數基層工會認識模糊,認為沒必要進行法人登記,缺乏登記意識;地方工會人力財力缺乏,督促力度不夠;有的地方登記收費較高,對基層工會的積極性産生一定的影響。
據全總法律工作部負責人介紹,修訂後的《辦法》“對症下藥”地增加、修改了不少條款,主要內容有:一是擴大登記範圍。不僅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基層工會”,同時還明確基層工會不限于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包括近年來成立的聯合基層工會、工會聯合會等組織形式;二是明確“基層工會取得工會法人資格不以所在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為條件”;三是明確進行法人資格登記是基層工會的責任,規定“凡具備第四條規定條件的基層工會,應當於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審查登記機關提出工會法人資格登記書面申請”;四是明確縣級總工會也可以成為法人審查登記機關;五是強調體現地方工會為基層工會服務的要求,明確“工會法人資格審查登記工作所需費用在本級工會經費中列支”;六是增加了組織機構代碼證的規定,以進一步規範工會法人資格管理工作。
據了解,全總在就印發修訂後《基層工會法人資格登記辦法》的通知中明確要求,上級工會要幫助、指導、督促所屬基層工會做好法人資格登記。同時明確,“要把工會法人資格登記作為創建和諧企業、模範職工之家、模範職工小家的重要內容。”(記者王嬌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