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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修訂原有保薦制度推進發行制度市場化改革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13日   來源:人民日報

    中國證監會9月12日公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修訂了原有的保薦制度。完善後的保薦制度對保薦機構、保薦人以及仲介機構提出強化要求,細化了對不盡責等行為的處罰規定。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頒布的管理辦法加強了保薦機構的內部控制。為完整反映項目進行的整個過程,管理辦法要求保薦機構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為每一項目建立獨立的保薦工作底稿。

    對保薦代表人數量的要求,此次修訂根據市場發展和保薦代表人隊伍擴大的實際情況,將最低人數由兩名提高到了四名,並對保薦業務部門設置以及人員配置提出了要求。考慮到部分保薦機構與上述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管理辦法為其設定了3個月的過渡期進行調整。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説,擬增加現場檢查制度,由證監會對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的執業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現場檢查,對執業質量低劣、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情況加大處罰力度,並對有失職行為的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引入了責令相關責任人進行業務學習、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説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以強化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效果。

    該負責人表示,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發行制度最終將從現行的核準制轉變為註冊制。保薦制度的不斷完善,也將為中國證券發行制度最終向註冊制的過渡奠定基礎。(許婷、許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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