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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推出基金估值新規以保護中長期投資者利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1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9月15日電(記者趙曉輝、陶俊潔)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15日表示,日前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指導意見》目的在於規範基金對長期停牌股票的估值業務,防止基金估值虛高,將有利於更好地保護中長期持有人的利益。

    據介紹,基金行業于2007年7月1日開始實施新會計準則,其中一個新的變化就是全面採用公允價值計量基金持有的各類投資品種。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公允價值在我國實踐中的應用才剛剛開始,基金行業對公允價值的認識、消化及最終在基金凈值計算中的應用需要一個過程。

    就長期停牌股票的估值問題看,此前,基金在計算凈值時,對長期停牌股票估值均採用停牌前最後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當停牌時間較長,且上市公司和市場均已發生顯著變化的情況下,停牌時的收盤價格將不能反映股票的公允價值,由此導致基金凈值高估或低估,進而帶來一系列問題。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説,不準確的基金凈值將影響開放式基金申購和贖回的公平性,而凈值計算不準確也歪曲了基金的業績評價。另外,受市場持續走低的影響,長期停牌股票估值問題愈發突出和緊迫,由於基金持有的可交易股票的價格整體上不斷下降,而停牌股票卻按照停牌前最後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估值,這就使得長期停牌股票佔基金凈值的比重越來越高,甚至超過法規規定的上限。

    據統計,目前市場長期停牌股票有10只左右,其中,有一半是8月份以來停牌的,停牌股票的數量有上升趨勢,對基金凈值産生的影響日益擴大。

    這位負責人指出,此次發佈指導意見,通過進一步完善基金估值業務,防止估值虛高等情況的發生,將有利於更好保護中長期持有人的利益。如果長期停牌股票仍按明顯偏離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將為少數機構提供套利機會,持續損害中長期持有人的利益。

    據介紹,此次估值方法的改變主要反映停牌至今由於市場環境變化導致的停牌股票價格的變動,隨著股票的復牌,其價值還將在交易中充分體現。

基金公司將採用行業指數對停牌股票進行重新估值

    新華社北京9月15日電(記者趙曉輝、陶俊潔)中國證監會日前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指導意見》將於16日起正式應用到基金凈值的計算中,基金管理公司將採用參考行業指數的方法對停牌股票進行重新估值。

    據介紹,此前,基金在計算凈值時,對長期停牌股票估值均採用停牌前最後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而近一段時間以來,A股市場單邊下跌,一些股票停牌前的價格已經不能反映其現實價值,由此帶來一些基金凈值的虛高。

    為使基金凈值更趨真實,證監會發佈指導意見,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基金估值工作小組在組織業界力量對國外常用的股票估值方法進行初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指數收益法、可比公司法、市場價格模型法,以及資本資産定價模型等各種估值模型,以供業界對停牌股票估值時參考。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需要強調的是,基金公司仍需根據指導意見及自身的專業判斷,採用適當的方法對停牌股票進行估值,確保估值的公平性、透明性和一致性。

    不過,這位負責人指出,根據目前市場狀況,預計大部分公司將採用指數收益法,即參考兩交易所的行業指數的方法對停牌股票進行估值。該方法較多考慮系統性風險,相對客觀和透明,便於投資者監督,能較好地避免公司對估值的操縱。

    這位負責人表示,估值新規的實施會暫時影響到部分股票型基金的凈值,但是作為基礎性制度建設的一部分,此項規定只會使基金估值業務更加規範,並不會影響停牌企業的內在價值。

    此外,該負責人還透露,目前證監會正對現有股票停牌制度進行積極研究,以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

證監會新規從六方面保證基金估值公平合理

    新華社北京9月15日電(記者 趙曉輝 陶俊潔)針對市場對估值新規實施後基金公司可能操控基金凈值的擔心,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15日表示,日前公佈的指導意見通過六個方面的基礎性制度安排來避免此類情況發生。

    根據日前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指導意見》,基金管理公司承擔基金估值的主要責任,當長期停牌股票停牌前最後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不再反映該股票的公允價值而且偏離公允價值的幅度佔基金資産凈值的比例較大時,基金管理公司需要按照要求,改按估值技術等方法對長期停牌股票進行估值。市場擔心:會不會出現公司各自估值、甚至通過操控停牌股票估值價格來影響基金凈值?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指導意見目前有以下六方面的基礎性制度安排來避免上述情況的出現:

    一是指導意見重申並進一步明確了基金估值的基本原則,即估值技術等方法在停牌股票估值中的應用需要滿足一定條件;

    二是指導意見通過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健全估值業務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盡可能保證停牌股票估值的公平和合理;

    三是指導意見明確了託管銀行和會計師事務所在停牌股票估值中的復核責任和審核責任;

    四是指導意見規範了基金對停牌股票估值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當基金管理公司改用估值技術等方法對停牌股票進行估值時,應進行臨時公告,在定期報告中,還應就涉及估值模型、假設、參數、對基金資産凈值及當期損益的影響;有關參與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員的職責分工、專業勝任能力和相關工作經歷的描述;基金經理參與或決定估值的程度;參與估值流程各方之間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衝突等進行披露;

    五是指導意見明確了證券業協會估值工作小組需要對停牌股票估值所採用的估值方法提出指導意見和建議,供基金管理公司參考使用,但基金管理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其相關估值責任。基金管理公司採用其他估值方法的,應在定期報告中對採用理由和該方法與行業普遍採用的估值方法的差異進行披露;

    六是指導意見發佈以後,證監會基金部將根據該意見的精神,對各方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未能遵守法規規定的,將依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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