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解讀
為什麼要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保持現有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
新華社北京11月10日電 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是我們黨在農村政策的核心。在農村改革30週年之際,在現代農業蓬勃發展之時,《決定》強調,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係要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明確這一政策要求,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第一,這是農業生産力發展的客觀要求。家庭經營符合農業産業特點和生産力水平,能夠容納不同水平的農業生産力,既適應傳統農業也適應現代農業,既適應小規模農業生産也適應大規模農業經營,是適應性很強的農業經營形式。
第二,這是保持農村穩定和諧的必然要求。土地在當前和今後相當長的時期,不僅是最重要的農業生産資料,也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特別是在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加速推進時期,大量農民外出打工,在城鄉雙向流動,是我國的一大特色,也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農民有了穩定的土地承包權,才能進退都有一個迴旋餘地。外出有活幹,就把地轉給別人種,出去打工;在外幹不下去,就回來種地。這在農民外出務工不太穩定的情況下,比較適應農民心有顧慮、注重退路的實際要求。
第三,這是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緊迫要求。隨著農村勞動力大量外出打工和農業集約化發展,通過加快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來發展適度規模的種田大戶,提高農業競爭能力,已經成為大勢所趨。《決定》提出的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係要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是一個重大的政策亮點,在政策表述上是一個新的提法,在政策指向上有重大發展。在保障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上,強調了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這比以前提的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更進了一步,不僅蘊含著要通過進一步完善政策和法律,給予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更加切實有力的制度保障,而且包含了要通過完善土地承包權能,使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用益物權性質更加充分、更加徹底,更好地實現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政策導向。在穩定土地承包關繫上,明確發出了“保持穩定”和“長久不變”的政策信號,就是指無論是第二輪土地承包期內,還是到期以後,承包關係都要保持穩定,不能隨意改變,真正給農民吃下長效“定心丸”,為農業穩定發展、農村和諧穩定提供基本經營制度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