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24日電 規範發展多種形式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鼓勵發展適合農村特點和需要的各種微型金融服務,是《決定》提出的明確要求。
第一,發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是完善農村金融體系的要求。長期以來,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機構多元化嚴重不足,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正規金融在農村金融市場的滲透率和覆蓋面遠不能滿足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的需求。為了有效配置金融資源,引導資金流向農村和欠發達地區,改善農村地區金融服務,2005年和2006年中央1號文件均提出,應該鼓勵在縣域內設立多種所有制的社區金融機構,大力培育小額貸款組織,引導農戶發展資金互助組織,切實提高農村金融服務。
《決定》提出,要繼續擴大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的試點範圍。為保證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規範、健康、可持續發展,需要認真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必須完善監管手段和監管機制,保證監管的獨立性和監管的有效性。
第二,發展各種微型金融服務是農民的迫切需要。微型金融服務是指側重於為低收入人口提供的貸款、儲蓄和其他基本的金融服務。目前,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解決的主要是農業龍頭企業、糧棉油收購企業、較大私營企業的貸款問題,農村信用社解決的主要是有抵押、擔保能力的企業和農戶的貸款問題。而大量缺乏抵押品又難以找到擔保方的小型、微型企業和農戶的資金需求問題還沒有得到解決。
在現行信貸政策條件下,擔保抵押資産是否充足,是決定銀行貸款的主要條件。採用目前比較單一、競爭性不足的農村金融體系模式,難以滿足大量缺乏擔保抵押的農戶和微小型企業的資金需求。
《決定》指出,發展各種微型金融服務,能有效、全方位地為社會所有階層和群體提供金融服務,尤其能為目前金融體系並沒有覆蓋的社會人群提供有效的服務。
目前,我國微型金融服務業的主體是農村信用社,其次還有近兩年剛剛發展起來的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此外,自20世紀90年代初期小額信貸開始在我國農村進行試點,開始主要是由非政府組織、社會團體利用國外資金進行小範圍試驗。但這類小額信貸項目不能吸收存款,完全是靠外部資金支持,覆蓋的範圍非常有限,而且大多數是依靠補貼維持,經營缺乏可持續性。在我國,微小型企業和農戶數量巨大,微型金融現實和潛在的客戶量眾多,微型金融服務業前景看好。
《決定》提出,為了能建立普惠型的農村金融體系,全方位地為社會所有階層和群體提供金融服務,要重視微型金融的獨特作用,進一步放寬對微型金融服務業的市場準入,開放民營資本進入微型金融服務業的途徑,大力發展小額信貸,允許農村小型金融組織從金融機構融入資金,鼓勵發展適合農村特點和需要的各種微型金融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