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1日電(記者 杜宇)記者21日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獲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出通知,採取緩繳社會保險費等五大舉措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
困難企業可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
《通知》指出,統籌地區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對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經核準緩繳期間,企業應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的社會保險費,企業和職工繳費年限連續計算,職工應享受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收滯納金。
階段性降低四項社會保險費率
《通知》指出,統籌地區在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證社會保險制度平穩運行、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在2009年之內適當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費率,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通知》同時要求各地不得擅自降低養老保險費率。
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困難企業可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社保補貼
《通知》要求,失業保險基金結余較多的統籌地區,在確保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下,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可開展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範圍試點。
對採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辦法穩定員工隊伍,並保證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困難企業,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補貼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鼓勵困難企業開展在崗培訓穩定職工隊伍
《通知》指出,鼓勵困難企業通過開展職工在崗培訓等方式穩定職工隊伍。
開展在崗培訓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業專項資金予以適當支持。
妥善解決困難企業支付經濟補償問題
《通知》要求,鼓勵和引導職工與企業依法平等協商,採取多種措施共渡難關。
對於困難企業經過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實行經濟性裁員的,可在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依法平等協商一致後,簽訂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經濟補償的協議。
《通知》還對需要支持的“困難企業”的條件和認定程序等作了原則規定。
據有關部門預測,上述緩繳社會保險費、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和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三項措施落實到位,可在確保參保人員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為企業降壓減負上千億元,穩定上千萬個企業職工就業崗位,對保持當前就業局勢的穩定起到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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