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修訂草案。新修訂的《保險法》將於今年10月1日起實施。這次對《保險法》進行系統性修訂,不僅是我國保險法制建設的一個重大事件,也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舉措,必將對全面提升保險業法治水平、促進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産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新修訂的《保險法》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
1995年,我國第一部《保險法》頒布實施。2002年,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對保險業的要求,對《保險法》作了第一次修訂。此次對《保險法》的修訂,吸收了黨的十六大以來我們在保險業改革發展中積累起來的寶貴經驗,針對保險業發展站在新起點、進入新階段的實際,對行業發展和保險監管作出了許多新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商業保險的基本行為規範和國家保險監管制度的主體框架,對促進保險事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為推動保險業改革發展奠定更加堅實的法制基礎。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形成良好的法制環境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實現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有賴於良好的制度基礎和法律環境。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我國保險業改革發展取得令人矚目的成就,保險市場體系、經營主體、行業服務能力和監管水平發生積極而深刻的變化,在探索中國特色保險業發展道路上邁出了堅實步伐。同時也應看到,我國保險業仍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基礎比較薄弱,功能作用發揮不夠充分。新修訂的《保險法》立足保險業實際,將近年來形成的有效做法和改革經驗上升為法律,為保險業科學發展提供了重要基礎和法律保障。
推進國家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推進金融體制改革,發展各類金融市場,形成多種所有制和多种經營形式、結構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現代金融體系”,並強調“提高保險業競爭力”。國務院出臺的《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從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出發,對保險業改革發展作出全面規劃,進一步明確了保險市場改革發展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並且指出要“修改完善保險法”。此次對《保險法》的修訂,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對保險市場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原《保險法》的重要章節、條文作了較大的調整和補充,體現了國家大力發展保險市場的戰略決策。
為解決保險市場出現的新問題提供法律依據。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我國保險業進入快速發展時期,行業發展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原《保險法》已不能適應形勢變化的需要,如保險公司業務範圍規定過窄、保險資金運用制度安排有待完善、保險監管手段和措施授權不充分、行政處罰手段薄弱、保險合同存在不足等。此次對《保險法》的修訂,在總結多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作出制度調整,以便為解決上述問題提供較為明確的法律依據。
為保險監管部門更好地履行職責提供法律保障。隨著保險市場不斷發展,市場主體逐步增加,競爭日趨激烈,違法違規行為和種類增多,保險監管機構的監管職權和監管手段已不能適應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需要。原《保險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對其有權採取的監管措施規定得也不夠具體。其中,有關處罰部分的規定,無論在違法行為界定還是在處罰形式和幅度上都比較薄弱。新修訂的《保險法》根據保險監管實踐,明確了保險監管機構的監管原則和監管職責,增加了保險監管機構的監管手段和措施,為監管機構依法監管提供了必要保障。
《保險法》修訂的主要內容和基本精神
與原法相比,新修訂的《保險法》在保險合同法律規範、保險行業基本制度、保險監管等方面進行了完善,進一步明確了一些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具體來説,有以下幾個方面。
堅持以人為本,更加注重保護被保險人利益。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是這次《保險法》修訂的重中之重。一是限制保險人合同解除權,約束保險人抗辯權。明確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期限,設立禁止反言的規則。二是規範格式條款,保護弱勢被保險人。規定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有提示和明確説明的義務,免除保險人依法承擔的義務和排除被保險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保險條款無效。三是明確保險人理賠的程序和時限,以利於被保險人保險金請求權的實現。四是在保險標的轉讓時,允許受讓人成為新的被保險人。
堅持科學發展,完善保險經營規則。新修訂的《保險法》進一步規範了保險業務規則。一是擴大保險公司業務範圍。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從事“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二是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將原法規定的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修改為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允許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三是完善保險公司市場退出機制。根據企業破産法的有關規定,對保險公司破産的特殊事宜作了規定。四是完善對保險仲介的管理。對保險仲介部分進行了修改和完善,明確了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個人保險代理人的相關規定。
堅持防範化解風險,強化保險監管。一是明確保險監管機構職責,強化監管手段和措施,包括監管談話、調查取證、查封涉案財産及其相應的延伸檢查權等監管措施。二是強化償付能力監管,健全和完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明確保險監管機構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可以採取限制業務範圍、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高管薪酬等監管措施。三是完善公司治理監管,健全內控與合規管理制度。對保險公司主要股東、高管的資格條件作出明確規定。同時,明確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對關聯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並規定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管人員不得利用關聯交易損害保險公司利益。
堅持規範市場秩序,明確法律責任。一是強化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責任。規定保險公司高管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對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的13種違規行為明確了處罰措施。二是強化保險仲介機構責任。對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的10種違規行為明確了處罰措施。三是強化保險監管部門工作人員責任。明確對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的7種違規行為依法給予處分。
以實施新修訂的《保險法》為契機,促進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保險業要把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保險法》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抓緊抓好,努力促進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
積極抓好新修訂的《保險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一是結合實際,制定宣傳和學習的具體措施。保險監管部門、各保險公司要加強對本系統、本單位學習宣傳新修訂的《保險法》工作的指導,就《保險法》的主要修改內容和實施意義做好培訓工作。加強資源整合,利用多種渠道和方式,積極擴大新修訂的《保險法》的影響。二是及時梳理已有法規,做好各項規章制度與新修訂的《保險法》的銜接工作。根據新修訂的《保險法》的有關要求,在對現有法規制度進行系統清理的基礎上,做好“廢、改、立”工作,在業務發展、公司管理、被保險人利益保護、加強監管等方面,確保各項規章制度與新修訂的《保險法》保持一致。三是加強考核評估,形成注重實效的工作落實機制。通過建立有效的考核與評估機制,確保貫徹落實工作取得實效,努力形成層層落實、穩步推進的長效工作機制。
加強和改進保險服務,切實保護被保險人利益。一是按照新修訂的《保險法》的要求,修改完善保險産品開發流程與産品條款,進一步規範理賠程序,提高理賠效率。二是著力解決市場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完善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工作機制,依法嚴肅查處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三是督促保險機構嚴格遵守新修訂的《保險法》,依法誠信經營,杜絕欺詐誤導、惡性競爭等不良行為,樹立良好的行業信譽和社會形象。同時,加強信息披露,通過公眾監督促進保險公司改善服務質量。
完善風險防範的制度機制,提高監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一是加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繼續做好償付能力的動態分析,加強預警和處置。督促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採取增資擴股、發行次級債等方式補充資本金,改善償付能力。二是全面推進分類監管。以防範風險為核心,將保險公司的風險狀況進行分類,採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三是加強保險資金運用監管。大力推進保險資産託管,加強交易行為監督,加強風險排查。督促保險公司以産品為基礎構建投資組合,建立保險産品設計、銷售和投資的協調機制,切實加強資産負債匹配管理。
發揮保險功能,服務和保障民生。一是積極發展“三農”保險。穩步推進政策性農業保險,有針對性地發展多種形式的涉農財産保險和人身保險。二是大力發展責任保險。充分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進一步擴大責任保險試點範圍,促進公眾火災、環境污染等相關領域責任保險的發展。三是加快發展商業養老和健康保險。充分發揮專業優勢,積極拓展企業年金市場,積極參與醫療體制改革和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四是發揮資金融通功能,支持國民經濟建設。鼓勵保險機構合理配置各類債券的比例,支持政府和企業融資。穩步推進保險機構以債權形式投資交通、通訊、資源等基礎設施項目。(作者為中國保監會主席 吳定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