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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投保率僅為41% 摩托車拖拉機投保率難提高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6月29日   來源:新華社

去年拖拉機交強險賠付率高達122%

    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記者王文帥、毛曉梅)記者29日從“2008年交強險信息披露新聞通氣會”上獲悉,去年全行業拖拉機交強險賠付率高達122%,經營情況令人擔憂。

    數據顯示,2008年交強險承保拖拉機312萬輛,承保虧損達5.6億元。究其原因,主要是保險業為支持“三農”,對拖拉機交強險設置了較低的費率水平,造成了拖拉機業務的嚴重虧損。

    據了解,在2006年7月1日交強險正式實施時,由於對拖拉機保險業務缺乏歷史經驗數據,拖拉機交強險費率的確定既要考慮保險公司正常經營的技術因素,又要兼顧農民的支付能力和認識接受程度,因此保監會在充分採納了農業部等相關部門意見之後,最終確定了實行區域差異化、較符合廣大農村實際情況的拖拉機交強險費率方案。

    根據這一費率方案,14.7KW以上運輸型拖拉機交強險保費在不同省(區、市)從340元至700元不等;14.7KW以下(含)兼用型拖拉機,交強險保費最高定為80元、最低定為50元,充分考慮了廣大農村車主的承受能力。

    由於在制定拖拉機交強險費率時,一直適用了預虧的費率,拖拉機業務的保費嚴重不足,持續處於虧損狀態。從首年經營數據看,拖拉機交強險的賠付率超過90%,如果考慮責任限額的提高和費率浮動辦法的影響,賠付率已達到110%。但在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交強險費率調整中,保監會考慮到拖拉機車型的社會民生影響較大,對其沒有進行費率上調,使廣大農村車主繼續在較低費率水平上享有更高的風險保障。

    拖拉機業務的嚴重虧損,除了費率水平偏低以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基層農機管理部門在執行過程中有偏差,純粹從事農耕作業的拖拉機目前投保率很低,多數投保車輛均為從事貨物運輸的“變形拖拉機”,與正規的貨車相比,它們安全性能低,事故率高,風險很大,而所適用的拖拉機費率又遠低於正規營運貨車的費率。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會長金堅強表示,將針對拖拉機交強險的經營情況出具專題報告,向有關部門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

看26家保險公司交強險報告:去年10家盈16家虧

    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記者王文帥、毛曉梅)各經營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29日向社會公佈了2008年度交強險業務情況。在26家承保公司中,10家公司的此項業務實現盈利,另外16家則顯示虧損。

    2008年會計年度結束後,經營交強險業務的26家保險公司分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交強險業務情況進行了審計,各會計師事務所均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交強險業務相關報告進行了審核。

    在這26家公司中,10家公司的交強險業務實現盈利。其中,承保規模最大的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經營利潤達20.11億元,穩坐頭把交椅;排名第二的是中國平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盈利4.39億元。在虧損的16家公司中,都邦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虧損最為嚴重,達2.19億元;其次是中國人壽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虧損2.14億元;安信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虧損最少,也有619萬元。

    而在交強險保費規模超過10億元的12家保險公司中,盈虧比例則發生微妙的變化:7家公司盈利,5家公司虧損。匯總數據顯示,2008年度全國交強險實現經營利潤17.6億元,其中承保利潤10.3億元,投資收益7.3億元。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交強險工作組向媒體表示,造成各公司交強險經營結果差異的主要原因在於:一是規模差異,各公司交強險經營規模不同,産生規模成本或規模效益的差別,造成交強險費用率的差異;二是地區差異,由於各地交強險經營結果不同,所以各公司分支機構在分佈區域上不同,會造成交強險經營結果上的差別;三是結構差異,由於各公司交強險銷售渠道不同,造成承保車型的結構不同,造成交強險經營結果的差異;四是投資差異,各公司對交強險可運用資金的投資策略或能力上不同,造成交強險投資收益存在差別;五是管理差異,個別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水平需進一步提高。

新聞背景:交強險的由來及現行費率

    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記者毛曉梅、王文帥)為解決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問題,國際上普遍建立了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我國于2004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並規定了強制保險的賠償範圍和原則。2006年3月,國務院頒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正式確立交強險制度,于當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確定了交強險制度的基本框架,成為交強險制度實施的最主要的法律規範。

    交強險作為一種責任保險,主要功能是:對被保險機動車在使用過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産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該制度的創設目的在於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救助,促進道路交通安全。

    與傳統商業三責險相比,交強險在保障範圍上有非常顯著的擴大。一是採取了嚴格責任的賠償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發生交通事故,無論機動車方是否存在事故責任,無論事故責任大小,承保公司均需對受害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未設定任何的免賠額或免賠率;三是除法律規定外,幾乎無任何其他除外責任。

    交強險不是一項孤立的制度,而是一個涉及到立法、司法、交通、運輸、保險、財稅、醫療等多個領域的系統工程。《條例》對各有關部門在交強險制度運行上的職責進行了明確規定,涉及五大部門,其中:保監會負責對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審批保險公司從事交強險業務的資格,審批交強險基礎費率;公安交管部門、農業機械部門負責對機動車的投保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財政部會同保監會、公安部、衛生部、農業部負責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衛生部負責組織制定用於指導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治療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保監會會同公安部制定交強險費率與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相聯絡的費率浮動標準;保監會、公安部、農業部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建立交強險信息與交通違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機制;保監會會同公安部、衛生部、農業部負責規定交強險的責任限額。

    交強險實施兩年半來,已就社會關心的基礎費率及責任限額問題進行了首次調整,調整之後,交強險的責任限額由原來的6萬元提高到12.2萬元,整體費率平均下調了6.8%。新版交強險自2008年2月起實施至今。

    交強險在現行的12.2萬元總責任限額下,實行分項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和財産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無責情況下,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財産損失賠償限額100元。

    交強險現行的基礎費率共分43種,家庭自用車、非營業客車、營業客車、非營業貨車、營業貨車、特種車、摩托車、拖拉機和挂車9大類43小類車型實行不同費率。如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車全國統一的基礎費率為每年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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