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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資本來臺投資許可辦法30日起受理相關申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6月3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台北6月30日電(記者陳鍵興 邵燕輝)台灣當局經濟主管部門30日下午召開記者會宣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和“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30日起生效實施,同日起正式受理相關申請。

    據悉,台灣當局設定了第一階段開放投資的業別項目,包括製造業64項、服務業25項、公共建設11項。

    臺當局經濟主管部門相關負責人鄧振中在記者會上表示,陸資來臺投資有助於增加台灣産業資金,活絡台灣金融市場,擴大兩岸産業合作的領域,通過兩岸雙向投資,結合彼此優勢,共同開拓大陸及國際市場。此外,開放陸資來臺也可讓國際投資人對台灣市場更具信心。實現兩岸投資正常化是長期的目標,項目開放將分階段“循序漸進”,“有成果再擴大”。

    鄧振中表示,今年下半年將在兩岸針對陸資來臺投資進行宣導與説明,並組團赴大陸招商引資,同時歡迎大陸相關行業的企業組團來臺考察投資項目和投資環境。

    他還介紹説,除2項許可辦法外,還涉及陸資投資人及其眷屬在臺停留、就醫、就學、金融需求及購買不動産等配套措施,目前也已完成各項作業。

    根據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于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須事先取得臺當局經濟主管部門的許可,方能來臺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大陸地區的營利事業,也須事先取得許可才能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

    臺經濟主管部門“投資審議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在回答新華社記者提問時表示,該委員會對陸資來臺投資申請的審核時程約在1個月內。

    記者還了解到,大陸資本直接或間接持有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30%,或其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將被視為陸資;大陸企業投資台灣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的股票,單次或累計投資股份在10%以上的,將被視為直接投資。二者都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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