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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地有關部門系統規範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問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8月0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2日電  民政部、財政部和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等軍地有關部門近日聯合頒發《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是國家和軍隊首次以軍事行政規章的形式,對傷病殘軍人的退役方式、安置辦法、住房和醫療保障等問題作出全面系統的規範,是軍地各級做好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據。

    《規定》共八章二十六條,明確了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方式。規定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文職幹部,以及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傷病殘軍人批准退休後即審定安置去向、納入安置計劃及時移交。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

    《規定》著眼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形勢,體現黨和國家對傷病殘軍人的深情關懷和高度重視,專門建立了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補助。明確在傷病殘軍人移交政府安置時,由軍隊根據本人傷病殘情況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費,以解決個人實際困難。大幅提高了傷病殘軍人住房補貼標準,明確傷病殘退休軍人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按10萬元計發,安置地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分散供養的一級至四級殘疾的退役初級士官和義務兵的購(建)房經費保障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60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計算確定,中央財政定額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中央財政對接收一級至四級殘疾和重症精神病退役軍人的優撫醫院給予補助,用於增加床位、醫療設備及房屋維修等支出。同時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對傷病殘軍人醫療保障經費的投入力度。

    《規定》還建立了責任追究制度,明確了在傷病殘軍人移交安置中違反政策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五種情形,以及傷病殘退役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審定安置去向或辦理移交手續的處理辦法。

    《規定》指出,傷病殘軍人為國家和軍隊建設作出重要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妥善安置傷病殘軍人是地方各級政府和軍隊各級組織的共同政治責任,要堅持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以人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則,紮實推動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科學發展。 

解放軍總後勤部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事宜作出規範

    新華社北京9月18日電(記者王東明、胥金章)解放軍總後勤部日前下發《關於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的4項事宜作出規範。

    一,士官考取軍隊院校後,所在單位聯(後)勤財務部門應將其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入軍隊院校財務部門。執行供給制學員待遇的,個人賬戶由軍隊院校續建後予以凍結;執行士官待遇的,個人賬戶由軍隊院校按規定續建和管理,本人按規定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個人繳費的同等數額給予補助。畢業時,軍隊院校財務部門將其退役醫療保險關係轉移到接收單位。

    二,批准轉業、復員暫未離隊仍在軍隊領取工資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繼續參加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按規定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個人繳費的同等數額給予補助。詳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
第 34 號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7月10日第一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李學舉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十九條 殘疾軍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須自軍隊辦理了退役手續或者移交手續後60日內,向戶籍遷入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轉入撫恤關係。民政部門必須進行審查、登記、備案。審查的材料有:《戶口簿》、《殘疾軍人證》、解放軍總後勤部衛生部(或者武警後勤部衛生部、武警邊防部隊後勤部、武警部隊消防局、武警部隊警衛局)監製的《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或者《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申報審批表》、退役證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關證明。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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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出臺退役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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