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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兒基會和新華社共同發佈《世界兒童狀況》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1月20日   來源:新華社

《世界兒童狀況》中文版:中國兒童生存與發展水平穩步提高

    新華社北京11月20日電(記者趙超、李菲)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與新華社20日在北京共同發佈《世界兒童狀況》中文版。這份報告指出,在過去的20年中,中國兒童的生存與發展水平穩步提高。

    報告表明,在過去的20年中,中國兒童生存與發展水平穩步提高。根據最新的聯合國跨機構統計數據顯示,中國5歲以下兒童的死亡率在1990年至2007年間降低了51%。據估計,以白喉、百日咳和破傷風三聯疫苗為衡量標準,約有94%的嬰兒接受定期的免疫接種。2003年嬰兒出生體重不足的比例只有3.7%,是世界上該比例最低的國家之一。

    報告還提出,2006年,中國政府通過了建立一個可持續的和諧社會的新決議,並將兒童視為社會發展過程的一個重要部分。該決議于2006年3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被納入第11個五年計劃(2006-2010年)。該計劃也重申了政府對《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01-2010年)》和《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01-2010年)》的堅持。在加強公共服務的努力中,“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方案使政府致力於提供免費的義務教育及改革公共社會保障體系。

    報告同時指出,中國面臨鞏固其在兒童權利方面取得的成果及在保證發展的同時消除差異的挑戰,尤其是面臨滿足農村兒童、受人口流動影響兒童及居住在大城市迅速擴展的貧困區域兒童在物質和保護需求方面的挑戰。

    報告提出,作為國際經濟的主要參與者,中國也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對其他發展中國家提供援助,也有機會在支持和提高兒童權利方面做出更多的國際貢獻。

《世界兒童狀況》中文版:應對氣候變化應有兒童的參與

    新華社北京11月20日電(記者賈楠 李菲 王愛華)20日在京發佈的《世界兒童狀況》中文版指出,兒童應該成為應對氣候變化的主角。

    報告認為,為應對氣候變化給兒童權利帶來的複雜挑戰,必須以兒童為主要合作夥伴,讓他們參與這一合作進程。因為,在氣候變化的影響面前,兒童尤其脆弱。其原因包括:

    ——兒童的生理和認知發展水平以及天生的好奇心使他們在暴露于危險環境中時、或者處在有潛在威脅的環境中時面臨的風險更大。

    ——許多對青少年致命的主要因素都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這些因素包括:營養不良、急性呼吸道感染、腹瀉、瘧疾以及其他傳染性疾病。其中,營養不良是三分之一5歲以下兒童的死亡原因。

    ——最不發達國家更容易受到氣候變化的衝擊,而這些國家兒童的數量很大。

    ——隨著氣候變化與社會、經濟、政治利益日益糾結在一起,人們面臨更大的暴力衝突風險。對兒童而言,這將帶來一系列後果,包括社會心理創傷、被招入伍、流離失所或被迫遷移,這會導致家人分散並使兒童面臨被非法拐賣和剝削的風險。

    報告表示,據研究估計,由於經濟産出下降,氣候變化會增加亞洲南部和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地區每年4萬至16萬五歲以下兒童死亡。同時,緩解氣候變化所使用的資金也使用於健康、教育和其他社會保護項目的開支變得更少。

    報告特別指出,環境受到的危害將讓那些好不容易在飲用水、糧食安全、5歲以下兒童營養狀況、疾病控制等方面獲得進展的發展中國家面臨新的威脅。

    因此,報告建議,在健康、教育、營養和公共項目上開展相關機構組織的協作很關鍵,因為這些機構和組織被賦予保護和照顧兒童、婦女、青少年和家庭的職責。同時,要對傳統的兒童發展領域(營養、保健、教育、水與環境衛生)進行投資;提高學校和社區環境教育的質量;增強對風暴、洪水、乾旱等災害的預警等。

    2009年為《兒童權利公約》頒布20週年,為此,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和新華社共同發佈了《世界兒童狀況》中文版。

《世界兒童狀況》中文版:《兒童權利公約》已直接融入世界各國的法律

    新華社北京11月20日電(記者李菲 王愛華)由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和新華社20日共同在京發佈的《世界兒童狀況》中文版指出,《兒童權利公約》已直接融入世界各國的法律。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近期的一項研究顯示,在被調查的52個國家中有三分之二的國家將《公約》融入其法律,國家法院也應用條約的規定作出重要決定。自1989年以來,被調查的三分之一的國家將《公約》與其憲法相結合。幾乎所有這些國家都盡力通過使用兒童權利的規定或通過逐漸、系統改革現有法律或兩種方法兼用,使其立法與《公約》保持一致。

    報告指出,《公約》通過20年來産生的廣泛影響,可從國家和國際法律文件、政策、安全的倡導和方案,人權和發展及在媒體等領域中越來越頻繁出現“兒童權利”一詞中看出。由於《公約》的規定覆蓋面極廣,所以應使用一個多維的方法來評估影響兒童生存、發展及福祉的態度、行動、立法、政策及結果。

    報告還指出,在國家憲法和其他重要的國內立法中,並不總是明確規定兒童權利——通常是由於這些法律文書的産生遠遠早于兒童權利的明確闡述。在一些國家,國家立法過程中明確考慮了諸如《兒童權利公約》等已獲批准的國際條約,並認為國際條約應優先於國內法律。另一些國家,尤其是那些在《公約》出現後撰寫或修改了憲法和其他法律文書的國家,不僅特地提到了照料和保護兒童,也提到了兒童權利。這些國家中有極為詳細地確認兒童權利的(如巴西),也有相對簡明地陳述兒童權利的(如泰國)。

    報告同時表示,將《公約》的原則融入國家立法並不能徹底保證兒童權利的實現。在一些國家,兒童所經歷的現實與國家立法所規定的兒童權利不相符合。立法的成功有賴於改變社會態度和執法行動,也有賴於為改善兒童權利建立健全的原則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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