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居民海島屬國有 開發利用有明確規定
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陳菲、黃小希)26日通過的海島保護法明確規定,無居民海島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無居民海島所有權。
法律規定,未經批准利用的無居民海島,應當維持現狀;禁止採石、挖海砂、採伐林木以及進行生産、建設、旅遊等活動。
根據法律規定,從事全國海島保護規劃確定的可利用無居民海島的開發利用活動,應當遵守可利用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採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避免造成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破壞。
法律同時規定,經批准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的,應當依法繳納使用金。但是,因國防、公務、教學、防災減災、非經營性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和基礎測繪、氣象觀測等公益事業使用無居民海島的除外。
法律指出,無居民海島是指不屬於居民戶籍管理的住址登記地的海島。
破壞海島生態系統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黃小希、陳菲)26日通過的海島保護法明確規定,造成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破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法律,違反本法規定,在領海基點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其他可能改變該區域地形、地貌活動,在臨時性利用的無居民海島建造永久性建築物或者設施,或者在依法確定為開展旅遊活動的可利用無居民海島建造居民定居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同時指出,違反本法規定,改變自然保護區內海島的海岸線,填海、圍海改變海島海岸線,或者進行填海連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處罰。違反本法規定,採挖、破壞珊瑚、珊瑚礁,或者砍伐海島周邊海域紅樹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在海島及其周邊海域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的規定處罰。
依照法律,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海洋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或者不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居民海島的開發建設必須採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
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陳菲、黃小希)26日通過的海島保護法明確指出,有居民海島的開發、建設應當遵守有關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水資源和森林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
法律規定,有居民海島的開發、建設應當對海島土地資源、水資源及能源狀況進行調查評估,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海島的開發、建設不得超出海島的環境容量。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海島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法律要求,有居民海島的開發、建設應當優先採用風能、海洋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和雨水集蓄、海水淡化、污水再生利用等技術。有居民海島及其周邊海域應當劃定禁止開發、限制開發區域,並採取措施保護海島生物棲息地,防止海島植被退化和生物多樣性降低。
法律同時指出,在有居民海島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堅持先規劃後建設、生態保護設施優先建設或者與工程項目同步建設的原則。進行工程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應當負責修復;無力修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並可以指定有關部門組織修復,修復費用由造成生態破壞的單位、個人承擔。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島領海基點的義務
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黃小希、陳菲)26日通過的海島保護法明確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島領海基點的義務。發現領海基點以及領海基點保護範圍內的地形、地貌受到破壞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海洋主管部門報告。
法律要求,領海基點所在的海島,應當由海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保護範圍,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備案。領海基點及其保護範圍周邊應當設置明顯標誌。
法律規定,禁止在領海基點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其他可能改變該區域地形、地貌的活動。確需進行以保護領海基點為目的的工程建設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同意後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禁止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領海基點標誌。
法律同時規定,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領海基點標誌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