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3日電(記者陳菲)據最高法院統計,目前行政許可案件佔行政訴訟案件總量的比重已超過10%,且呈快速增長的趨勢。針對行政許可案件審判實踐中亟待解決的重點和難點問題,最高法院日前公佈了《關於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于4日起正式施行。
據了解,該司法解釋具體包括如下九個問題:一是查閱權訴訟的原告範圍及判決方式問題;二是以各類通知為典型的過程行為的可訴性問題;三是多階段許可及統一辦理行政許可的適格被告問題;四是前置行政行為的審查程度問題;五是新舊法的選擇適用問題;六是被告逾期舉證的處理方式問題;七是不予許可決定案件的判決方式問題;八是多因一果的賠償責任問題;九是行政補償訴訟的時機、標準和程序問題。
按照該司法解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僅可以起訴受行政許可法規範的各類行政行為,還可以起訴事實上具有最終性的過程行為、上級機關批准行為、下級機關初審行為。另外,該司法解釋還增加了兩種新的訴訟類型:補償訴訟和查閱權訴訟。
該司法解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未公開行政許可決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記錄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有關負責人解釋説,條款中的“合法權益”主要限於人身權、財産權以及與人身、財産密切相關的其他權益,並不包括單純的知情權在內。
該負責人同時表示,查閱權訴訟是新類型的行政案件,其判決方式亦有必要加以明確。按照《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被告拒絕公開本應公開的行政許可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責令被告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內向原告公開。據此,司法解釋規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原告查閱行政許可決定及有關檔案材料或者監督檢查記錄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內准予原告查閱。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表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最為倚重的一種管理方式,其重要性遠非其他方式可及。為了讓行政審判更好地發揮促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功能,在司法政策上重視行政許可,針對其制定專門的解釋性規則大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