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深圳3月11日電(記者王傳真、詹奕嘉)2010年第8期《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報》公佈三個深圳公務員分類管理改革配套文件,明確行政執法和專業技術兩類公務員在招聘、培訓、交流、晉陞和薪酬待遇等方面的管理細則。行政執法類和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將實行與職級挂鉤的薪級工資制度,如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將降低1個職級任職。
這三個配套文件分別是《深圳市行政機關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辦法(試行)》《深圳市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辦法(試行)》和《深圳市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試行)》。三個文件自2010年2月12日起實施,試行期5年。
根據《深圳市行政機關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辦法(試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包括委任制公務員和聘任制公務員。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統稱為執法員,劃分為7個職級。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採用公開招聘,職級應當逐級晉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降低1個職級任職。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實行與職級挂鉤的薪級工資制度。薪級的調整與年度考核結果挂鉤,年度考核結果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次年在其職級對應的薪級範圍內晉陞1個薪級;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次年不晉陞薪級。
《深圳市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包括委任制公務員和聘任制公務員。專業技術類公務員一般應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聘任的辦法進行公開招聘。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降低1個職級任職。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實行與職級挂鉤的薪級工資制度。薪級調整與考核結果挂鉤,年度考核結果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次年在本職級對應的薪級範圍內晉陞1個薪級;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次年不晉陞薪級。
《深圳市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試行)》所稱聘任制公務員,是指行政機關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行政編制限額內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職、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這一辦法規定,有四類人員不得應聘聘任制公務員,即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5年內有舞弊等嚴重違反公務員錄用(招聘)紀律行為的、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招聘)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根據規定,聘期內年度考核連續2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將被解除聘任合同。用人機關應當解除聘任合同的情況還包括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等多種情況。
聘任制公務員工資的結構、標準及調整按其所在職位類別的有關規定執行。聘任制公務員實行職業年金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