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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服務許可管理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發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3月1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15日電(記者黃小希)為進一步加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切實保護消費者飲食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的《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15日正式發佈。

    《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共八章四十二條,《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共六章五十三條。兩辦法均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國家對餐飲服務實行許可制度。申請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並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要求,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申請人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餐飲服務管理工作。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餐飲服務經營規模,建立並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量化分級、分類管理制度。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管司司長徐景和表示,《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在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發佈,表明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維護餐飲服務秩序,保護消費者健康的堅定決心。消費者有權舉報餐飲服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及時進行核實,依法作出處理,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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