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石家莊7月23日電(記者霍小龍)記者從河北省法制辦獲悉,即將於8月1日生效的《河北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規定》,首次以政府令的形式規範治理超限超載工作。
據了解,我國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長期以來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法規依據,造成工作難度很大。《河北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規定》由河北省交通運輸廳根據河北省政府今年立法計劃起草,經省政府法制辦認真審查、多方徵求意見並實地調研和反復修改後,于6月26日經省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通過。
按照新規定,河北省嚴禁執法人員“只罰款不卸載”行為。特別強調了貨運源頭單位的法律責任,規定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貨運源頭單位,不得從事貨物裝載、配載的生産經營活動。貨運經營者不得聘用無從業資格證的貨運車輛駕駛員。貨運源頭單位違反規定者,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按每輛次處1000元罰款。危險化學品的貨運源頭單位裝載、配載危險化學品違反本規定的,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按每輛次處1萬元的罰款。
此外,明確了超限超載車輛的認定標準:即車貨總重超過五十五噸(不含五十五噸);單軸承重超過十噸(不含十噸);由汽車和全挂車組合的汽車列車,被牽引的全挂列車總重超過主車總重的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河北省相關部門將通過培訓、自學等多種形式,使執法人員熟悉和掌握詳細內容,一線執法人員需考核認定合格後方可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