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意志的體現 社會進步的標誌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所長李林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新華社北京3月11日電(新華社記者王茜、陳菲、鄒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如期形成。為什麼説法律體系形成過程中體現了“民主立法、科學立法”?法律體系的形成對於人民群眾和社會生活將起到怎樣的作用?針對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所長李林。
體現人民意志
“民主立法通俗講就是開門立法,讓更多的群眾、更多的利益群體、更多的公眾通過民主方式參與到立法過程當中來。”李林説,在這裡“人民意志的體現”不是一句空洞的、抽象的話語,而是在民主立法過程中人民的權利訴求和利益表達。但立法機關通過立法體現人民意志時,要充分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努力平衡各種利益關係。
李林舉例説,比如為人們所關注的個人所得稅的起徵點問題,從普通群眾個體角度而言,希望起徵點越高越好。但立法機關機既要聽取民眾(納稅人)的意見,也要考慮國家建設和發展需要。如果起徵點太高了,稅收財政就可能得不到應有的支撐和保障,就可能影響國家財政積累和現代化建設。立法機關需要在政府與納稅人這兩者的不同立場、不同利益訴求之間,尋求一個合理的平衡點。因此,人民群眾積極參與民主立法過程,充分表達自己的意志主張和利益訴求,不僅是政治上當家做主的重要體現,也是經濟上維護自己利益的重要途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李林説,民主立法就是要尋找一個大家能夠相對接受的平衡點,在各種利益矛盾的焦點上“劃杠杠”。回首法律體系形成過程,民主立法、開門立法的意義重大。公眾通過民主立法的參與,更切身地直接感受和體驗到作為國家主人的一種身份、地位和權利。雖然個人的意見不一定馬上能夠被立法機關直接採納,但如果這種意見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經常反映,不斷重復,積少成多,就有可能通過立法程序上升為一種國家意志,成為法律的意思表示。
李林介紹,上世紀90年代以後,民主立法、開門立法越來越普遍,特別是立法機關採取一系列的改革措施,讓人民群眾廣泛參與立法。從2000年以後,立法機關開始“以開門立法為原則”,規定凡是可以民主立法、開門立法、公開立法的,應當盡可能向人民群眾公開。
凸顯百姓“權利”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過程,凸顯了百姓“權利”。李林以行政法部門為例解釋説,“曾有人認為,行政法是管老百姓的。這種看法不正確。行政法實質上是規範、制約行政權力的法律部門。我國的行政許可法、行政監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等,都是對行政權力可能濫用的監督制約。”
李林説,目前關於食品衛生、安全生産等方面的法律,與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息息相關。像三聚氰胺、“毒奶粉”等問題危害人民身體健康,政府應當依據法律來處理相關責任人,並依據食品衛生法律規定,要求企業進行整改,規範企業行為,防止再次出現類似的問題。身心健康受到“問題食品”損害的公民,則可以根據法律要求相關企業予以賠償。
李林認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至少有兩層含義:一是,從國家角度看,我國從過去的無法可依,到目前整體上實現了有法可依,公權力受到法律體系的規範和制約。二是,對公民個人而言,老百姓的權利有了較為全面系統的法律保障。
標誌社會進步
“法治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體現。法律體系的形成與人民的利益和權利密切相關。”李林説,法律體系的形成不僅是國家民主政治建設、法治建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也是中國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
“文明(Civilization)這個産生於西方的概念與法治的進步緊密相聯。要實現這種法治的文明進步,有法可依是前提。從公民權利角度講,法律體系的形成實現了有法可依,就意味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政治權利、社會權利、文化權利等人權受到侵害時,就可以依據法律並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李林分析認為。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是我國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的階段性成果,是立法工作的一個重大發展和進步。但李林同時也表示,法律體系形成以後,繼續加強立法工作、不斷完善法律體系的任務還很艱巨,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切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將是一個長期的發展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