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8日電 為進一步加強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保護管理,文化部日前下發通知明確,國家級“非遺”名錄將建立警告、退出機制。
通知指出,國家級代表性項目因保護不力或保護措施不當,導致項目存續狀況惡化或出現嚴重問題的,一經查實,文化部將對國家級代表性項目申報地區(單位)和項目保護單位提出警告和限期整改要求,並向社會公佈。因整改不力,該國家級代表性項目狀況仍未得到明顯改善的,文化部將取消項目保護單位資格,收回國家級代表性項目標牌,對項目申報地區(單位)進行通報,並向社會公告。
通知指出,國家級代表性項目因名稱不當等原因需糾正的,或因客觀環境改變不再呈“活態文化”特性而自然消亡的,經文化部組織專家研究認定並徵求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意見後,報請國務院批准,予以更正或退出名錄,並向社會公告。
實施國家級代表性項目的動態管理,通知還要求建立定期自查報告機制,督促檢查和社會監督機制、表彰獎勵機制等,以維護國家級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嚴肅性、權威性。
此外,為切實將國家級代表性項目保護工作落到實處,通知還對制定保護規劃、加強資料保存與研究、完善傳承機制、開展教育傳播活動、突出整體性保護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近年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文化部和地方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共同紮實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取得了顯著的進展,初步構建起了符合我國國情的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體系。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標誌著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上升到了依法保護、科學保護的新階段。不久前國務院公佈了第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項目191項,擴展項目164項。加上此前公佈的兩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項目共1219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