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21日電(記者 朱立毅)根據將於今年年底開始施行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相關信息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
這份暫行規定已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城鎮燃氣、用於國防科研生産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及港區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不適用這份規定。
根據暫行規定的要求,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在重大危險源所在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寫明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辦法。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的事故後果和應急措施等信息,以適當方式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
危險化學品單位未將重大危險源可能引發的事故後果、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