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國家安全生産監管總局負責人
就《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修改答記者問
2011年3月2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了修訂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法制辦、安全監管總局負責人就條例修改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修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答:現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是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近年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2003年、2008年國務院進行了兩次機構改革,有關部門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發生了變化。二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暴露出一些薄弱環節,如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産的企業發生事故較多,可用於製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問題較為突出等。三是執法實踐中反映出現行條例的一些制度不夠完善,如對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機關規定不夠明確,對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與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完全適應等。這次對條例進行修改,就是為了適應這些新情況新問題,更加有效地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問:修改後的條例是怎麼體現有關部門職責分工變化的?
答: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變化:一是把現行條例中提到的“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經濟貿易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統一改為“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二是把現行條例關於經濟貿易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專業生産企業的審查和定點的規定,修改為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産企業的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三是明確規定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産、儲存的行業規劃和佈局。
考慮到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涉及的環節多、部門多,為了促使有關部門既各司其職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條例還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有關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問: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制度主要出於什麼考慮,是不是所有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都要取得許可證?
答:現行條例對危險化學品生産、儲存的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得比較充分,有關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得原則。實際情況表明,使用危險化學品特別是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産,其危險程度不亞於生産危險化學品,這方面的事故約佔全部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四分之一。為從源頭上進一步強化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這次修改中確立了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制度。
要説明的是,不是所有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都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很多,使用數量、使用方式以及危險程度等差別也很大,所有使用單位都取得許可證,既不可行也不必要。因此,條例把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發放範圍確定為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産,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符合實際情況,抓住了重點。至於使用數量達到多少需要辦理許可證,由於各類化工企業情況差別很大,很難在條例中作出規定,條例授權安全監管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的使用量標準。
考慮到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産的化工企業有的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這些企業按照規定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産許可證,為避免重復發證增加企業負擔,條例明確規定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的化工企業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問:在加強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管理方面,條例作了哪些修改完善,經營許可證制度還繼續實行嗎?
答:實踐證明,現行條例關於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比較可行。為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管理,這次修改時根據實際情況,明確將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納入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範疇,填補了制度上的空白,同時進一步嚴格了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制度還要繼續實行。所不同的是,這次修改下放了許可證的審批權限,這是考慮到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數量很多,都集中到省級或者市級政府部門辦證,有關部門負擔重,企業辦事也不方便,而且目前市、縣兩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在機構設置上也已經健全,能夠承擔起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頒發管理的責任。
問: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能不能在運輸始發地公安機關辦理,辦證時限有沒有明確限定?
答:按照現行條例規定,托運人只能到運輸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但實踐中不少托運人的住所在運輸始發地,為了辦證不得不來回跑。為解決這個問題,這次修改條例時明確規定,托運人也可以向運輸始發地公安機關辦理通行證。針對一些運輸企業提出的辦證沒有時限要求,有時辦理時間較長,影響企業生産經營的問題,條例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審批的時限,最長不能超過7天。
問:哪些危險化學品允許通過內河運輸,哪些不允許通過內河運輸?怎麼保障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
答:根據各方面意見,條例建立了一個機制來確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危險化學品,就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專家,根據劇毒化學品等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毒性作用機理等進行嚴格的風險評估,對確屬在水中性能相對穩定無較大危害,或者與水反應後的生成物不會對水環境造成較大危害的,在嚴格採取確保運輸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可以允許通過內河運輸。對其他絕大多數劇毒化學品,以及不屬於劇毒化學品但對水環境危害較大的危險化學品,則嚴格禁止通過內河運輸。參與確定禁運範圍的有交通運輸部、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及安全監管總局,由這四個部門分別從不同的角度審核把關,有利於禁運範圍做到科學、合理。禁運範圍確定後,將由這四個部門予以公佈。
在適當放寬內河非封閉水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同時,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必須跟上,以確保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為此,條例從運輸企業的資質條件,運輸船舶和專用碼頭、泊位的安全條件,各類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方式、包裝規範和安全防護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的警示標誌懸挂和進出港管理等方面,對進一步加強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