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10月10日電(記者 張雲龍)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十二五”減排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獲悉,內蒙古堅持把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作為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對年度減排目標未完成、重點減排項目未按目標責任書落實的地區和企業,將實行階段性環評限批。
會議還強調,對未通過環評審查的投資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準、批准開工建設;不得發放生産許可證、安全生産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有關單位不得供水、供電。
內蒙古要求各部門嚴格執行環評制度,協調配合,不折不扣地完成減排目標。為此,各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將加大差別電價、懲罰性電價實施力度,嚴格落實脫硫電價,出臺燃煤電廠煙氣脫硝電價政策,進一步完善污水處理費政策;財政部門將加大減排專項資金的投入力度,強化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繼續支持企業減排項目,加快減排重點工程實施和能力建設;公安部門將有計劃地淘汰不符合標準的老舊汽車和黃標車,推廣使用清潔燃料汽車。
據了解,我國在“十二五”期間進一步加大污染物減排工作力度,在“十一五”二氧化硫和化學需氧量兩項減排指標的基礎上,又新增加了氮氧化物和氨氮兩項指標,涉及工業、農業和機動車治理,基本涵蓋了經濟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