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時評:堅決遏制社團組織非法斂財
新華社北京10月12日電(記者衛敏麗、周寧)媒體最近曝光“共和國脊梁”違規評選、“全國小記者培訓活動中心”非法牟利、“世界傑出華商協會”內地斂財等一批典型案例,在社會上激起強烈反響。對這種敗壞社會風氣的行為,必須堅決遏制。
“全國小記者培訓活動中心”等社團組織的非法斂財行為,雖然在全國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中只佔少數,但造成的社會影響相當惡劣。
暴露出來的案例表明,社團組織必須依法加強監督管理。像“中華愛國工程聯合會”,8年未年檢,卻仍在社會上招搖撞騙。人們不禁要問,還有多少組織未通過年檢卻毫發無損?哪些該依法取締的社團組織卻依然混跡於世?還有多少像“世界傑出華商協會”一樣在境外註冊的社團在國內公然斂財?
規範社團行為,治理斂財亂象,離不開健全的法律法規。目前,我國社團組織管理主要依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成立的程序性規範較細,但實體性規範不足,對於“世界傑出華商協會”這種境外社團的在華活動,管理上卻無法可依。健全法律法規,提高管理法制化水平,可謂刻不容緩。
明確監管責任,強化監管力度,同樣不可或缺。登記審查時嚴格,登記後的日常監管不力,是我國社團管理中的通病。社團組織的管理部門和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力避“多龍治水”下多頭管理、權責不清的沉疴,嚴格年度檢查和日常監管、該取締的堅決取締,以嚴格、規範的監管讓不合格的社團出場,讓優秀的社團組織煥發出更大活力。
此外,還應廣開言路,利用社會監督力量,及時曝光社團組織亂評比、亂收費、公信力不高、管理不規範等具體案例,通過專項治理等手段加大綜合整治力度,促使社團組織增強自律意識,形成自我發展、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良性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