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屆六中全會《決定》解讀:
如何完善文化産品評價體系和激勵機制?
新華社北京12月11日電 完善文化産品評價體系和激勵機制,對於堅持正確創作方向,推出更多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俱佳的精品力作,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要形成科學的文化産品評價標準。確立什麼樣的文化産品評價標準,對於引導文化創作朝什麼樣的方向努力,至關重要。《決定》提出,堅持把遵循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人民群眾滿意作為評價作品最高標準,把群眾評價、專家評價和市場檢驗統一起來,形成科學的評價標準。這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導向正確,二是群眾滿意。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是文化産品創作生産須臾不可偏離的基本遵循。人民群眾是文化産品的最終評判者,要堅持把群眾認可度、滿意度作為評價作品的重要標準。一部好的作品,應當經得起群眾評價、專家評價和市場檢驗,應當是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的作品。根據這個標準,我們在評價作品的實踐中,必須科學合理地設置反映市場接受程度的發行量、收視率、點擊率、票房收入等量化指標,既不能將這些指標絕對化,從而忽視作品的格調品位;又不能忽視市場信息甚至簡單否定這些量化指標,無視社會需求和群眾需求,以至於作品乏人問津、束之高閣。
第二,要加強和改進文化評獎工作。這些年來,我們開展的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和文華獎、華表獎等評選表彰活動,推出了一大批融思想性藝術性觀賞性于一體的優秀文化産品,在社會上産生廣泛影響。同時要看到,當前文化評獎不同程度存在過多過濫、權威性不夠等問題,必須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要精簡評獎種類,2005年以來,根據中央要求,全國性文藝新聞出版評獎已從原來的90個減至24個,文化評獎初步做到少而精。要改進評獎辦法,處理好領導評價、專家評價和群眾評價之間的關係,將觀眾的接受和滿意程度作為評獎的根本標準,將演出場次和票房收入作為衡量社會影響的客觀指標,使評獎成為推動文化産品更好地面向市場、為人民群眾服務的重要調控手段。要建立公開、公平、公正評獎機制,提高獎項的權威性和公信度,切實發揮評獎在引導和推動優秀精神文化産品創作生産方面的積極作用。
第三,要在著力加強文藝理論建設和文藝評論工作的同時,切實加大優秀文化産品推廣力度。理論評論與創作相互依存、相互促進,是文藝創作的重要推動力。必須從指導思想、方法手段、陣地隊伍等多方面入手,著力加強文藝理論建設和文藝評論工作。當前,我國文化産品創作生産空前繁榮,2010年長篇小説出版總量達到3000部,電影産量526部,電視劇産量1.4萬多集,圖書出版品種和總印數均居世界第一位、電子出版物居世界第二位。廣大觀眾不同程度上都面臨如何在浩如煙海的文化産品中甄別優劣、好中選優的問題。一些好的作品,短期內群眾可能還不了解,需要一個宣傳推介、開拓市場、廣為傳播的過程。要充分運用主流媒體和公共文化場所等資源,在資金、頻道、版面、場地等方面為展演展映展播展覽精品力作提供條件。要設立專項藝術基金,支持收藏和推介優秀文化作品,鼓勵和引導優秀文化産品創作生産。
第四,要加大知識産權保護力度。運用法律手段,加強知識産權保護,是維護文化産品創作生産者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如果文化産品生産者的勞動成果和正當利益得不到尊重和保護,勢必影響文化工作者的積極性創造性。要加強立法工作,進一步完善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要加大執法力度,開展集中行動、組織專項治理、查辦大案要案、加強日常監管,不斷凈化文化市場,依法懲處侵權行為,維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