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海口1月12日電(記者傅勇濤)海南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11日下午審議通過《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條例》,條例對公民無償獻血作出明確界定,規定公民無償獻血後,可以享受兩日公休假。
條例提出,在海南經濟特區居住的已滿18周歲不滿60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均可以參加無償獻血。條例規定:參加無償獻血的公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採供血機構登記、獻血。公民無償獻血後,可以享受公休假兩日。
條例提倡和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帶頭獻血,為社會無償獻血做表率。海南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臨床用血應急保障機制,保證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下的臨床用血需求。
條例規定,醫療機構必須使用採供血機構供應的血液,緊急搶救需要用血又無備用血時,經當地採供血機構同意,可以臨時向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按照採血技術規範採用適量血液。
同時,條例加大了處罰力度。對於非法採血醫療機構,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取締,沒收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