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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規範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違紀違規調查處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1月13日 16時06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月13日電(記者 呂諾)衛生部13日發佈《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違紀違規問題調查處理暫行辦法》,對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調查處理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違紀違規問題的具體程序和辦法作出規定。

    辦法提出,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應向社會公佈舉報電話、通訊地址、電子信箱和舉報接待的時間、地點,公佈有關規章制度,醫療機構應在門診大廳等人員比較集中的地方設立舉報箱;對收到的違紀違規問題舉報件,必須逐件拆閱,由專門機構或人員統一登記編號。受理的違紀違規問題需要調查核實的,應及時組織調查,不得延誤。調查過程中,應加強與公安、檢察、工商、紀檢監察等執紀執法機關的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調查組應將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寫成違紀違規事實材料與被調查人見面。被調查人應當在違紀違規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並簽字,也可另附書面意見。

    辦法規定,違紀違規問題調查的時限為三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一個月。問題重大或複雜的,在延長期內仍不能查結的,可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後延長調查時間。

    對有違紀違規問題的從業人員,辦法規定,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應按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紀律處分;需要給予政紀處分的,應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認為需要由其他機關給予處理的,應移送有關機關處理。醫療機構從業人員對處分或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分、處理通知書後,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提出申訴。

    辦法規定,調查人員不準對被調查人或有關人員採用違反法律法規或黨紀政紀的手段;不準將舉報人、證人告知被舉報人和無關人員,不準將舉報材料、證明材料交給被舉報人及其親友;不準洩露擬採取的調查措施等與調查有關的一切情況,不準擴散證據材料;不準偽造、篡改、隱匿、銷毀證據,故意誇大或縮小問題;不準接受與被調查問題有關人員的財物和其他利益。

    辦法規定,被調查人或其他有關人員阻撓、抗拒調查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拒絕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的;隱瞞事實真相,隱匿、銷毀證據,出具偽證、假證的;包庇違紀違規行為的;打擊報復舉報人或調查人員的,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建議停職檢查或相應的處理,造成損害或者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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