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10日電(記者何宗渝)國務院國資委近日發佈《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要求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有特殊原因確需投資的,應當經國資委核準。
《辦法》要求,中央企業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需要向國資委報送申請核準非主業投資的請示,對非主業投資項目的有關決策文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盡職調查等相關文件,項目風險評估、風險控制和風險防範報告及其他必要材料。國資委將主要從非主業投資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對企業發展戰略和主業發展的影響程度、企業投資承受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等方面予以審核。
《辦法》共十八條,主要內容還包括:通過定義境外投資的概念,明確了境外投資監管辦法適用的範圍;明確了國資委、中央企業對境外投資監管的職責;提出了境外投資活動應當遵守的原則;要求中央企業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規定了中央企業境外投資計劃報送制度;明確了主業境外投資項目備案和非主業境外投資項目審核的程序和內容;對提高境外投資決策質量和加強境外投資風險防範提出了要求。
《辦法》還特別提出,國資委將指導中央企業之間加強境外投資合作,避免惡性競爭。
國資委表示,目前中央企業境外投資仍處在初級階段,境外投資為企業戰略服務的意識不強,投資項目前期研究不夠深入,投資風險控制能力和利用全球資本市場的能力有待進一步提升。制定和發佈《辦法》,就是為了進一步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産監管制度,切實加強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管,確保境外國有資産保值增值,更好地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於2012年5月1日起實施,並與2011年發佈的《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産權管理暫行辦法》一起,構成了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産監督管理的制度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