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於5月1日實施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有特殊原因確需投資的,需經國資委核準。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解釋説,境外投資是指中央企業及其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在我國境外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固定資産投資、股權投資等投資行為。國資委作為央企出資人代表,依法對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進行監督管理,督促中央企業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引導中央企業防範境外投資風險,指導中央企業之間加強境外投資合作,避免惡性競爭。
央企境外投資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境外投資産業政策;符合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調整方向;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和國際化經營戰略,突出主業,有利於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投資規模與企業資産經營規模、資産負債水平、實際籌資能力和財務承受能力相適應;遵守投資所在國(地區)法律和政策,尊重當地習俗。
列入中央企業年度境外投資計劃的主業重點投資項目,國資委實行備案。對境外投資項目有異議的,國資委應當及時向企業出具書面意見。未列入中央企業年度境外投資計劃,需要追加的主業重點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在履行企業內部投資決策程序後報送國資委備案,對項目有異議的,國資委在2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出具書面意見。
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有特殊原因確需投資的,應當經國資委核準,國資委主要從非主業投資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對企業發展戰略和主業發展的影響程度、企業投資承受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等方面予以審核。
國資委同時要求中央企業在境外投資時,收集投資所在國(地區)風險信息,制定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和風險發生後的退出機制,做好風險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