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鄭州5月8日電(記者 李麗靜)從本月起,患者與醫院發生醫療糾紛,可直接從當地的醫療責任風險金中獲得賠償或補償。這是記者從5月7日河南省召開的“全省醫患糾紛調處工作經驗交流會”上獲悉的。
據河南省衛生廳廳長劉學周介紹,近年來,河南省衛生系統轉變發展方式,破解發展難題,各項衛生工作呈現出好的趨勢。但作為一個有近億人口的大省,這個省的醫患糾紛也有逐年上升趨勢。2011年,河南省共發生各類醫療糾紛2000余起,累計賠償金額8000多萬元。
為改進和加強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工作,有效化解醫患糾紛,河南省衛生廳和財政廳聯合出臺了《河南省醫療責任風險金管理辦法(試行)》。根據辦法,從本月起,河南省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因醫療糾紛産生的醫療賠(補)償,將從專門的醫療責任風險金中予以支付。
據介紹,醫療責任風險金是發生醫療糾紛賠(補)償時用於支付賠(補)償金的專項儲備金,由醫療機構自行籌集,按年度結算。其中,三級醫院按照年醫療收入的千分之二進行記取,二級醫院及其他醫療機構按照年醫療收入的千分之三進行記取。河南省衛生廳和省財政廳負責省直醫院醫療責任風險金的管理。各省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當地醫療機構的醫療責任風險金的管理。這些資金集中管理,統籌使用,專款專用。
為鼓勵各家醫院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管理,河南省規定,連續三年醫療糾紛賠(補)償金額不超過醫療責任風險金50%的醫療機構將降低籌資基數30%。連續兩年醫療糾紛賠(補)償金額達醫療責任風險金50%以上的單位將提高籌資基數20%,對連續三年醫療糾紛賠(補)償金額達到醫療責任風險金50%以上的單位將提高籌資基數30%。
發生醫患糾紛後,以下幾種方式是患者及其家屬從醫療責任風險金中獲得賠(補)償的依據:醫患雙方自行協商達成的協議、經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調解達成的協議、經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