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9日電(新華社記者呂諾)將獻血年齡延長至60周歲是否違背《獻血法》要求?縮短獻血間隔期是否會影響獻血者健康?《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GB 18467-2011)1日剛剛開始實施就引發熱議。該標準起草小組專家近日就人們關心的問題接受了新華社記者的採訪。
問:新版《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將獻血年齡延長至60周歲,是否超出了《獻血法》要求?
答:新版要求規定,“國家提倡獻血年齡為18~55周歲;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延長至60周歲。”《獻血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獻血法〉釋義》提出,“18周歲是我國法定的完全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界限,無償獻血是公民自願的行為,需要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人來決定,本法規定18周歲為無償獻血的最低年齡,與我國其他法律規定一致”,“考慮到我國公民的體質狀況和各地的作法,法律規定55周歲為無償獻血的終止年齡。但法律規定的終止獻血年齡,只是法律的一般規定,並不是超過終止年齡的不允許獻血。”
可見,我國《獻血法》對獻血年齡上限的規定並非強制性條款,新版要求將獻血年齡延長至60周歲的規定是與《獻血法》相一致的,並沒有超出《獻血法》對獻血年齡的要求。
問:為何延長獻血年齡?新版要求實施後,我國無償獻血者人次數能否顯著增長?
答:國際上獻全血者年齡高限大部分是65歲。除首次獻血者外,加拿大醫生認為可以獻血的可放寬到70歲;澳門可放寬到69歲。
獻成分血者年齡高限多數為60周歲。日本規定為54周歲;新西蘭首次獻血者60周歲,固定獻血者70周歲;韓國64周歲;澳大利亞首次獻血者60周歲,經全科醫生批准最高可延長至80周歲;香港和台灣均為65周歲。
新版要求對獻血年齡的延長進行明確規定,既是出於獻血者身體健康的考慮,又是為了滿足部分長期、固定獻血者的獻血願望。近年,在我國無償獻血工作實踐中,各地超過55周歲的定期獻血者提出再次獻血的屢有出現,他們都熱心無償獻血公益事業,奉獻愛心拯救生命。
年輕人是我國獻血人群的主力軍,50歲以上的獻血人群僅佔很小一部分,超過55歲的獻血者人數則更少。因此,新版要求對獻血年齡的規定不會顯著增加我國無償獻血者人次數,獲得充足、安全的血液仍需要更多健康適齡公民參加獻血。
問:新版要求對獻血間隔期的調整依據是什麼?
答:獻全血間隔一般為3到4個月。美國間隔8周即可獻血;香港規定成年人男性間隔3個月,女性間隔4個月。
獻成分血間隔基本為2周,每年不超過24次單採血漿/血小板。英國規定每年不超過24次機採血漿/血小板,包括每年不超過12次單採粒細胞。兩次最小間隔不得短于48小時,7天內不能超過2次;新西蘭一般血小板獻血間隔不短于2周,但特殊配型HLA/HPA時,獻血小板間隔可以在醫生的指導下縮短。
與其他國家和我國香港、台灣、澳門等地區相比,我國的獻血間隔期設置相對偏長。新版《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將單採血小板獻血間隔由原來的不少於4周調整為不少於2周,但不大於24次每年,特殊需要,由醫生批准,最短間隔不得少於1周;將全血獻血後與單採血小板獻血間隔由原來的不少於6個月調整為不少於3個月;對兩次全血捐獻間隔仍沿用《獻血法》第九條的規定,為不得少於6個月。
新版要求對單採血小板獻血間隔的調整遵循醫學科學的原則,借鑒了其他國家及我國港臺地區已經成熟的、經過驗證的標準,同時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兼顧獻血安全和無償獻血發展需要,符合我國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