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4日電(記者趙超)記者近日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獲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已于日前公佈並實施。這一暫行規定明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職業道德將受到相應處分。
暫行規定列舉了6種需要進行處分的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包括利用專業技術或者技能實施違法違紀行為;有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等學術不端行為;利用職業身份進行利誘、威脅或者誤導,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利用權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資源,壓制不同觀點,限制學術自由,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在申報崗位、項目、榮譽等過程中弄虛作假;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存在這些行為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將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暫行規定明確,對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嚴重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的行為也要進行處分,包括製造、傳播違法違禁物品及信息;組織、參與賣淫、嫖娼等色情活動;吸食毒品或者組織、參與賭博活動;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包養情人;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等。
暫行規定還明確了對違反政治紀律、違反工作紀律失職瀆職、違反廉潔從業紀律、違反財經紀律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理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相關負責人表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發佈實施,有利於嚴肅事業單位紀律,規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為,保證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