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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司法改革任務得到有效推進 取得豐碩成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0月10日 20時02分   來源:新華社

司法在改革中前行
——寫在《中國的司法改革》白皮書發佈之後

    新華社北京10月10日電  10月9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佈會發表了《中國的司法改革》白皮書。新聞發佈會上,中央司法體制機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姜偉説,在黨中央高度重視和正確領導下,司法改革從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出發,以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為根本,以促進社會和諧為主線,以加強權力監督制約為重點,各項司法改革任務都得到有效推進,取得了豐碩成果。

    維護司法公正 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2008年11月,被告人劉某用一根鐵管毆打錢某造成錢某面部、手部受傷,左眼球被摘除。案件開庭時,檢察機關和辯護人都提出了具體量刑意見,法官在此基礎上作出判決。宣判後,雙方均服判。

    這是近年我國開展量刑規範化試點工作的一個案例。白皮書分析指出,由於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司法人員司法能力存在差異、地方保護主義觀念尚未根除等原因,司法裁量權的行使不透明、司法行為不規範等現象依然存在。

    “規範法官自由裁量權,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量刑的指導意見,明確了量刑步驟,細分法定刑幅度,明確量刑情節的量化標準。同時,人民檢察院也在全國30多個省(區、市)開展量刑建議試點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副主任蔣惠嶺説:“中國司法機關積極推進量刑規範化改革,建立案例指導制度,加強案件管理,有力促進了司法行為的規範化。”

    改革推行以來,刑事案件審判上訴率、抗訴率、發回改判率大幅下降,當庭認罪率、退賠退贓率、當庭宣判率和服判息訴率明顯上升。

    司法職權配置的合理與優化,直接關係到司法公正的實現。在改革中,各級人民法院增設立案庭、執行局等機構,強化內設機構職權行使的相互制約,促進了審判權、執行權的公正行使。

    為有效防止錯誤逮捕,檢察機關實行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程序“上提一級”的改革,加強了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執法辦案工作的監督。

    “這是一項重大的檢察改革,涉及檢察職權配置的重要調整,使職務犯罪案件逮捕質量明顯提高。”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改辦主任張智輝説。

    審判公開、檢務公開、獄(所)務公開……面對社會矛盾多發、案件數量大、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司法機關在加強自身建設的同時,全面推進司法公開,讓司法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加強人權保障 努力在司法領域落到實處

    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死刑復核案後,依法裁定不核準吳英死刑,將案件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白皮書指出,死刑直接關係到公民生命權的剝奪,使用死刑必須慎之又慎。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開始統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準權。死刑二審案件實現了全部開庭審理,並且完善了死刑復核程序,加強了死刑復核監督。中國死刑適用標準更加統一,判處死刑的案件逐步減少。

    對於這一改革,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趙秉志評價道:“死刑核準權收回後,經過幾年艱苦的工作,死刑核準工作實現了平穩過渡,沒有引起犯罪率的重大變化,也得到了群眾的理解和認可。”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司法體制機制改革的應有之義。圍繞這一改革目標,司法機關依法採取有效措施,遏制和防範刑訊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嚴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完善國家賠償制度……“人權保障”理念貫徹改革進程。

    2010年5月9日,“殺害”同村人並已在監獄服刑十多年的河南商丘農民趙作海,因“被害人”的突然回家而被宣告無罪釋放。不久,中央政法機關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刑事證據的收集、審查、定案等都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2012年,我國修改刑事訴訟法,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寫入法律。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卞建林説:“只有堅持證據裁判原則,才能增強辦案人員的證據意識,糾正先入為主,防止主觀擅斷,從而避免冤錯案的發生。”

    2008年至2011年,全國檢察機關通過監督檢查,糾正看守所違法羈押5473人;2010年,看守所發生事故數量同比下降31.6%……白皮書中一組組詳實的數據,展現了中國司法機關用一系列改革措施,努力把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落到實處。

    踐行司法為民 讓群眾感受到司法關懷

    司法,幫扶弱者的擔當,讓人們從心底感受到溫暖。2011年4月7日,何佳鑫專程從四川老家趕到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領取了25000元救助金。

    何佳鑫和妻子楊某原來都在無錫打工。妻子在一家足療店當服務員時認識了被告人吳某。吳某欲與楊某建立戀愛關係,因遭到拒絕而將楊某殺死。由於吳某家境貧困,僅賠償了被害人家屬幾萬元後再無能力賠償。承辦案件的法官進行調查之後,及時告知並幫助何佳鑫申請到了刑事被害人救助金。

    白皮書介紹,近年來,中國積極探索建立對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對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無法及時獲得有效賠償、生活陷入困境,特別是因遭受嚴重暴力犯罪侵害,導致嚴重傷殘甚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由國家給予適當資助。

    2009年至2011年,司法機關共向25996名刑事被害人發放救助金3.5億余元人民幣,提供法律援助11593件。

    小額訴訟——簡單官司不再“跑馬拉松”。2011年5月5日,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法院,僅用了7分鐘,原告鄭某與被告房地産公司就拿到了民事調解書,直呼“想不到”。鄭某説:“以前最害怕打官司,動輒一兩個月,消耗時間和體力,沒有想到今天這麼快就結束了。”

    這是廬陽區法院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小額速裁試點法院審理的第一案。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正式將小額訴訟制度寫入法律,從立法上肯定了小額訴訟的改革成果。

    “科學的訴訟制度,應該能讓當事人花費最小的成本,又使其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蔣惠嶺説,司法改革始終關注人民需求,努力解決制約人民法院工作健康發展的體制和機制性障礙。

    增進司法和諧 為社會和諧添加“正能量”

    2011年7月,北京市東城區居民林某,在法庭宣判後,填寫了“社區矯正保證書”,成為社區矯正對象。每個月,林某要完成至少10小時的社區服務,每個星期五向街道司法所電話報到。在社區服刑,能照顧70多歲的癱瘓母親,林某很滿足。

    “將一部分符合條件、主觀惡性小的輕刑犯放在社區服刑矯正,有利於減少犯罪人的對立情緒,使其儘快融入社會,也有利於修復社會裂痕,促進社會和諧。”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説。

    白皮書指出,中國的刑法、刑事訴訟法已將社區矯正確立為一項法律制度。截至2012年6月,全國累計接受社區矯正人員105.4萬人,解除矯正58.7萬人,社區矯正人員在矯正期間的再犯罪率為0.2%左右。

    司法改革運用創新性的實踐,進而將改革舉措上升為立法,保障、引導和諧社會的構建。

    人民調解,被譽為化解社會矛盾衝突的“東方經驗”。201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人民調解法》,為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作用提供堅實法制保障。

    白皮書顯示,截至2011年底,中國有人民調解組織81.1萬個,調解員433.6萬名。2011年調解糾紛893.5萬件,調解成功率96.9%。2011年,全國法院調解民事案件266.5萬件,調解撤訴案件174.6萬件。

    改革,完善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提高了司法機關嚴格、公正、文明、廉潔執法的水平;推動了政法工作和政法隊伍建設科學發展;贏得了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參與采寫記者:陳菲、劉奕湛、楊維漢、崔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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