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記者 胡浩)家庭在精神障礙預防和患者看護方面有著重要作用。23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三次審議的精神衛生法草案明確了家庭在精神障礙防治中的相關責任。
草案增加規定:“家庭成員之間應當相互關愛,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提高精神障礙預防意識;發現家庭成員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幫助其及時就診,照顧其生活,做好看護管理。”
在對精神衛生法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審議時,有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預防精神障礙問題,家庭作用至關重要。草案二審稿在第二章規定了政府、學校、社會的責任,但沒有規定家庭的責任義務。
世衛組織公佈的數據顯示,全球約有4.5億精神健康障礙患者,每40秒就有一人死於自殺,精神障礙已成為嚴重而又耗資巨大的全球性問題,而大多數國家在精神衛生方面的人力和財政投入嚴重不足。
北京大學精神衛生研究所所長于欣指出,強調家庭在精神障礙預防和患者看護方面的作用及相關責任,將有助於建立家庭與醫院的鏈結機制,健全完善覆蓋全社會的精神障礙群體關愛體系。
我國擬立法加強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精神障礙防治能力建設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胡浩、楊榮榮)23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三次審議的精神衛生法草案針對目前我國醫療機構在精神障礙預防、診斷、治療方面的力量較弱,醫務人員對精神障礙的識別能力不強等現象,增加相關規定以加強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精神障礙防治能力建設。
據了解,我國目前精神衛生資源不足,專業人員缺乏。據統計,我國目前僅有約2萬名註冊的精神疾病類醫師,每百萬人口只有約15名精神疾病類醫師提供服務。此外,我國平均每萬人的精神科床位數是1.58張,而全球平均水平是每萬人4.36張。
為此,精神衛生法草案三次審議稿增加規定:醫務人員“發現就診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建議其到符合本法規定的醫療機構就診”。“綜合性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開設精神科門診或者心理治療門診,提高精神障礙預防、診斷、治療能力。”
此外,草案將二審稿第六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務人員進行精神衛生知識培訓,提高其識別精神障礙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