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30日電(記者 朱立毅 劉奕湛)與2004年的《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相比,新華社30日全文播發的《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對隱瞞汽車産品缺陷、不實施召回等違法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
根據這個管理條例,生産者違反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保存有關汽車産品、車主的信息記錄,或未按照規定備案有關信息、召回計劃,或未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召回報告的,由産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管理條例規定,生産者、經營者不配合産品質量監督部門缺陷調查,或生産者未按照已備案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或生産者未將召回計劃通報銷售者,由産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此外,這個管理條例還對一些嚴重的違法行為作出了嚴厲的處罰規定。生産者違反條例規定,未停止生産、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産品,或隱瞞缺陷情況,或經責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由産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缺陷汽車産品貨值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2004年3月,國家質檢總局等四部門發佈《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我國開始實行缺陷汽車産品召回制度。但這個規定作為部門規章,受立法層級低的限制,對違法行為的處罰過低,最高的罰款限額僅為3萬,威懾力明顯不足,影響召回制度的有效實施。
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我國將部門規章上升為行政法規,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626號國務院令,公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這個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華社30日受權全文播發這個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