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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凸顯社區在養老服務中的作用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28日 19時07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記者衛敏麗)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新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諮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在法律修改過程中,為充分體現社區在養老服務中的作用,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建議,可以將建立老年人日間照料場所作為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內容,並增加有關社區養老服務的規定。

    為此,法律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城鄉社區配套設施建設規劃,建立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文化體育活動、日間照料、疾病護理與康復等服務設施和網點,就近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同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財政、稅費、土地、融資等方面採取措施,鼓勵、扶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老年人日間照料、老年文化體育活動等設施。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也表示,將積極支持發展以日間照料為主的社區養老服務,加強城鄉社區老人日間照料、托老所、互助養老等服務設施建設,努力滿足日益增長的社會養老服務需求。 

設立養老機構須經民政部門行政許可

    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記者衛敏麗)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了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法律明確規定,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法律明確,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二)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三)有符合相關資格條件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法律還對養老機構變更或者終止情況下老年人的安置問題作出規定:養老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並依照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有關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民政部將依據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在國家層面制定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鼓勵民間資本和多元主體興辦養老機構,實施全國農村互助養老幸福院建設工程,努力滿足社會養老服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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