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0日電(記者翟永冠、吳振東)致一人以上重傷即為“嚴重污染環境”、在人口集中地區排污“從重處罰”、只要有污染行為即可定罪……近日出臺的《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給治理日趨惡化的生態環境帶來了新希望。人們期待“重典治污”從文字變成行動,使法律在環保領域真正管用。
霧霾天氣日益頻繁、地表水地下水變色變味、土壤重金屬含量嚴重超標等等,如今已經不是單純的生態環境問題,而是直接影響著人們的衣食住行安全健康,以致有人發出了“日子還能不能過下去”的詰問。
然而,相較于污染環境的嚴重後果,環保執法並不給力。以往的大量案例顯示,幾乎所有重大的環境污染事件都有監管部門執法不力的責任。一些地方監管部門甚至與違法企業結成利益聯盟,靠收取“排污費”創收,以公共環境和群眾生命健康為代價撈取“好處”。嚴格執行法律,加大治污力度,輿論呼籲,公眾期盼。
遺憾的是,面對日趨嚴重的環境污染,“撓癢癢”式執法屢見不鮮;面對公眾的不滿和焦慮,一些地方監管部門推諉執法不力的責任時常常以“缺乏法律依據”為由。新出臺的“環境污染司法解釋”明確了法律規定,將促使執法者嚴格履行職責,為保護生態環境編織一張嚴密的法網。
應當看到,“環境污染司法解釋”在擦亮治污法律利劍的同時,也大大提升了公眾期待。相關部門和各地如何用好法律武器,使環保執法從此嚴格起來,遏制住環境污染蔓延的勢頭,公眾拭目以待。如果環保執法依舊“疲軟”,嚴重污染事件照樣層出不窮,難免傷及公眾信心,損害法律尊嚴和政府公信力。
更為重要的是,解決環境問題還要往“病根”上追究。“撓癢癢”式環保執法,在很大程度上與陳舊落後的發展觀念、地方保護主義密切相關。片面追求GDP增長的發展觀念儘管在很多地方已經收斂,但並未根除。推動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摒棄以破壞生態環境為代價追求經濟增長的發展方式,建設和諧社會、美麗中國,既需要完善政績考核制度,也需要嚴格執法,讓違法企業無利可圖、無路可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