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2012年中央決算審查結果的報告
——2013年6月27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廖曉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聽取了財政部《關於2012年中央決算的報告》和審計署《關於2012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並對中央決算草案進行了初步審查。現將審查結果報告如下。
2012年中央公共財政決算收入56175億元,完成預算的100.5%,比上年增長9.4%。加上從預算穩定調節基金中調入2700億元,中央財政使用的收入總量為58875億元。中央公共財政決算支出64126億元,完成預算的100%,比上年增長13.6%,其中,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支出45362億元,完成預算的100.6%,比上年增長13.6%。加上補充中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249億元,中央公共財政支出總量為64375億元。中央公共財政收支相抵,赤字5500億元,與預算持平。2012年末,中央財政國債餘額77566億元,控制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批准的限額之內。
2012年中央公共財政決算與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查批准的2012年中央預算執行情況比較,財政收入增加43億元,主要是在決算清理期間,增加了一些稅收收入和非稅收入;財政支出減少22億元,主要是決算清理期間,因車輛購置稅收入增加相應支出增加和部分中央與地方據實結算項目支出減少。
2012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3318億元,完成預算的111%,加上地方上解收入49億元和2011年結轉收入822億元,2012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總量為4189億元;中央政府性基金支出3354億元,完成預算的88.1%,結轉下年835億元,2012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支出總量為4189億元。
2012年中央國有資本經營收入971億元,完成預算的115%,加上2011年結轉收入31億元,2012年中央國有資本經營收入總量為1002億元;中央國有資本經營支出930億元,完成預算的106.3%,結轉下年72億元,2012年中央國有資本經營支出總量為1002億元。
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2012年中央決算草案比較好地反映了預算執行情況。國務院及其財政等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確定的方針政策和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有關決議要求,繼續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財政收入完成了預算,財政支出保障了重點支出需要,順利完成了全國人大批准的2012年預算。財政經濟委員會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國務院提出的《2012年中央決算(草案)》。
同時,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2012年中央決算中也反映出一些問題,主要是:部分預算支出調整較多,尤其是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約束力不強;預算管理體制制度不夠健全,財政轉移支付管理需要進一步規範;一些財政資金使用績效不高,預算績效管理需要加強等。審計署依法開展審計監督,在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和財政資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發現了一些問題,並從完善體制、制度方面提出了改進意見。建議國務院責成有關部門對存在的問題認真整改,嚴格問責,並在2013年年底前將整改情況和處理結果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
針對2012年中央決算反映出的問題,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以下建議:
(一)健全決算制度
要加強政府全口徑預算決算管理,健全決算制度,規範決算編制。中央決算草案應當按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調整或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變化較大的要作出説明。嚴格依法調整預算。要建立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反映重點和民生支出的績效情況。
(二)深化財稅改革
健全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體制,進一步劃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和支出責任,改革優化稅制,調整政府間財政分配關係。加快推進財稅改革,規範財政轉移支付管理,預算安排應在清理整合的基礎上,大幅度減少、合併中央對地方財政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將適合地方管理的財政專項轉移支付的審批權和資金分配權下放地方。要進一步研究提出全口徑預算決算管理的口徑和範圍,完善政府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制度。推進編制政府財務報告試點工作,建立政府財務報告制度。為增強預算的科學性、規範性和有效性,研究編制三年期滾動預算。
(三)加強審計監督
按照真實、完整、合法和效益的要求,依法加強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部門決算的審計。加大對政府全口徑預算管理情況、財政轉移支付情況、重點民生支出績效情況以及財政政策實施情況的審計監督力度。進一步發揮審計監督在推動健全財政體制和規範預算制度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加強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的監管
規範政府職能,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嚴格控制地方政府舉債行為,切實採取措施堅決制止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融資平臺公司違法擔保承諾或違規融資行為。明確界定政府性債務範圍和種類,抓緊研究制定地方政府性債務監督管理辦法,向同級人大報告地方政府性債務規模和管理使用情況。
以上報告,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