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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龍江河鎘污染事件2名瀆職官員被判刑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7月16日 11時37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南寧7月16日電(記者 李斌)廣西柳州市柳北區法院16日對2名在龍江河鎘污染事件中負直接責任的環境監察官員做出一審判決。2人因環境監管失職罪、受賄罪,一審均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被告人藍群峰,男,1964年生,原係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環境保護局紀檢組長兼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被告人韋毅,男,1977年生,原係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環境監察大隊副大隊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藍群峰、韋毅對轄區內河池市金城江區鴻泉立德粉材料廠未認真執行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致使鴻泉廠得以常年逃避監管。2011年4月,鴻泉廠超出其生産範圍,非法進行重金屬銦的生産,並將産生的含鎘廢水通過管道排放到廠區內的溶洞豎井處,使廢水流入龍江河中。

    2012年1月中旬,河池市龍江河宜州河段水質出現異常,龍江河拉浪電站壩前200米處水體鎘含量超標約80倍。經調查認定,鴻泉廠與本次龍江河鎘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關係,是本次龍江河突發環境事件的責任污染源之一。

    法院審理還認為,2012年春節前,藍群峰利用擔任金城江區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的職務之便,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20500元;2011年中秋節至2012年春節前,韋毅利用其擔任金城江區環境監察大隊副大隊長的職務之便,多次收受其監管轄區內的一些污染源企業所送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20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經審理,法院做出判決:藍群峰犯環境監管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韋毅犯環境監管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12年1月15日,廣西河池市境內的龍江河發生嚴重的鎘污染事件,鎘濃度一度超標80倍,使沿江居民和下游柳州市百萬居民的飲水受到威脅。一批相關責任人因此次污染事故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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