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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辦負責人就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7月22日 18時51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22日電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對此,記者就有關問題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

    規範普通簽證簽發管理讓不該進的人進不來

    問:制定條例的總體考慮?

    答: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事關我國國家安全和社會經濟發展的大局,在條例草案審查過程中,我們的考慮是:

    一是處理好條例與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關係。作為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配套行政法規,條例對於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經作了明確規定的內容,不再重復規定;對於出境入境管理法設立的相關制度措施需要進一步明確、細化的,作了具體規定。

    二是處理好維護國家安全與便利外國人入境出境的關係。條例在規範普通簽證簽發管理和外國人停留居留管理時,既考慮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加強相關審核措施,使不該進的人進不來,需要管的人管得住,又要為正常人員往來提供必要的便利。

    三是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經對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作了比較全面的規範,條例重點對普通簽證的類別和簽發作了規定,對外國人停留居留管理作了進一步細化。

    普通簽證類別由8類調整為12類

    問:關於普通簽證類別有哪些調整?

    答:實施細則根據外國人申請入境的事由,將普通簽證分為D字、Z字、X字、F字、L字、G字、C字、J字8類,分別對應定居、工作、學習、訪問、旅遊、過境、乘務、記者等事由。其中,F字簽證和L字簽證涵蓋多種入境事由,例如,同樣持L字簽證的人員,既可能是旅遊,也可能是探親,還可能是處理私人事務,簽證類別與入境事由的對應性不強,不利於外國人入境後的服務和管理。為了使簽證類別能夠準確反映外國人入境事由,實現外國人入境後的精細化管理,條例在保留現行簽證分類基本不變的基礎上,重點對現行F字簽證、L字簽證作了拆分,並新增加了R字簽證,普通簽證類別由目前的8類調整為12類。

    外國高層次人才可申請人才簽證

    問:關於設立R字簽證的考慮?

    答:為了更好地吸引海外優秀人才來華,以適應我國引智引資的需要,出境入境管理法將“人才引進”規定為普通簽證的申請事由。條例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在普通簽證類別中增加了R字(人才)簽證,發給國家需要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今後,凡是符合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的引進條件和要求的外國人,可以申請R字(人才)簽證,並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入境出境便利。

    設立Q字簽證 方便海外華人回國探親

    問:條例為海外華人提供了哪些入境出境便利?

    答:在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過程中,許多海外華人提出,希望給予海外華人更多的出境入境便利。為此,條例針對海外華人的特點,專門設立了Q字簽證,主要發給申請入境探親的海外華人,以便駐外使領館對申請Q字簽證的海外華人簽發有效期、停留期較長的簽證,為其回國探親提供便利。同時,條例還專門設立了團聚類居留證件,主要發給因家庭團聚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海外華人。

    金融、教育、醫療、電信等單位辦理業務時可申請核實外國人身份信息

    問: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金融、教育、醫療、電信等單位在辦理業務時需要核實外國人身份信息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核實,作出此項規定的主要考慮?

    答:為相關單位提供必要的外國人身份信息核實服務,體現了出境入境管理法確立的“服務與管理並重”原則。條例作此規定,為開展相關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有利於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發揮出入境管理的社會服務功能。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於社會單位的核實申請,應當出具國籍等身份情況是否屬實的核實意見,不提供具體的外國人個人信息,做到規範信息核實行為,保障外國人的合法權益。

    實現信息共享 加強“三非”外籍人員管理

    問:為了落實出境入境管理法解決外國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問題的總體思路,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建立部門間協調配合機制,加強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並實現有關信息共享。為了進一步提高簽證的簽發質量,條例規定,駐外簽證機關在簽發簽證時,需要向中國境內有關部門和單位核實有關信息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二是增加了規範外國留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和實習的規定。為了落實出境入境管理法對非法就業的相關規定,條例規定,外國留學生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學或者實習的,經所在學校同意後,應當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在居留證件上加注勤工助學或者實習信息。

    三是進一步明確了聘用外國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國留學生的單位的報告義務,規定,外國人離職或者變更工作地域、招收的留學生因為畢業等原因離開原招收單位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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